《東坡易傳》第五十七卦 巽 巽為風 巽上巽下

第五十七卦 巽 巽為風 巽上巽下

“巽”: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

《彖》曰:重巽以申命。

君子和而不同,以“巽”繼“巽”,小人之道也。無施而可,故用於申命而已。

剛“巽”乎中正而志行,柔皆順乎剛,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

所以為“巽”者,初與四也。二五雖據用事之地,而權不在焉,故曰“剛‘巽’乎中正而志行”,言必用初與四而後得志也。權雖在初與四,而非用事之地,故曰:“柔皆順乎剛,是以小亨,”言必順二五而後亨也。“利有攸往”,為二、五用也;“利見大人”,見九五也。有其權而無其位,非九五之大人,孰能容之?

《象》曰:隨風,“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申”,重也;兩風相因,是謂“隨風”,申命之象也。古之為令者,必反覆申明之,然後事必行。

初六:進退,利武人之貞。

《象》曰:“進退”,志疑也;“利武人之貞”,志治也。

初六有其權而無其位,九二、九三之所病,故疑而進退也。小人而權在焉,則《易》謂之武人;武人負其力而不貞於君,志亂也;及其治也,則以貞於其君為利。

九二:巽在床下,用史、巫紛若,吉,無咎。

《象》曰:“紛若”之“吉”,得中也。

九二以陽居陰,能下人者也。知權在初六,故“巽”於床下,下之而求用也。初六,武人也;方且進退,我則下之而求其用,故求者紛然,而用者不力。譬之用史、巫,將以求福於神,神之降福未可知,而史、巫先享其利也。故“吉”而後“無咎”。紛然而求人者,非吉之道也,其所以吉者,居得其中,用事之地也。

九三:頻巽,吝。

《象》曰:“頻巽”之“吝”,志窮也。

九三以陽居陽,而非用事之地也。知權之在初六也,下之則心不服,制之則力不能,故頻蹙以待之。“復”之六三不能止初九之為“復”也,故“頻復”;“巽”之九三不能止初六之為“巽”也,故“頻巽”。

六四:悔亡,田獲三品。

《象》曰:“田獲三品”,有功也。

六四,有其權而無其位者,與初六均也,蓋亦居可疑之地矣。而有九五以為之主,坦然以正待之,故“悔亡”。九五不求,而六四自求用,故其用也力。譬之于田:田者盡力以獲禽,而利歸於君。“一為乾豆,二為賓客,三為充者之庖。”君子不勞而“獲三品”,其與史巫之功亦遠矣。

九五:貞吉,悔亡,無不利。無初有終。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九五履中正之位,進不頻蹙以忌四,退不過“巽”以下之,蓋貞而已矣。此四所以心服而為之用也,是以“吉”且“悔亡”而“無不利”。“無不利”者,四與五皆利也。九五之德如此,故有“後庚”之終“吉”。

上九:巽在床下,喪其資斧,貞凶。

《象》曰:“巽在床下”,上窮也;“喪其資斧”,正乎凶也。

九二以陽居陰,上九處“巽”之極,故皆“巽”於床下。而上九陽亢於上,非能下人者也;九二之“巽”,將以用初六;而上九之“巽”,將以圖六四也,有用斧之意焉,特以處於無位之地,故喪其斧也。以上下言之則“正”,以勢言之則“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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