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第五十四卦 歸妹 雷澤歸妹 震上兌下

第五十四卦 歸妹 雷澤歸妹 震上兌下

“歸妹”:征凶,無攸利。

《彖》曰:“歸妹”,天地之大義也。天地不交而萬物不興,“歸妹”,人之終始也。說以動,所“歸妹”也。

“說”少者,人之情也;故“說以動”,其所“歸”者,“妹”也。天地之所以交,必天降也;男女之所以合,必男下也。若女長而男少,則“大過”之所謂“老婦”、“士夫”,烏肯下之?夫苟不下,則天地不交,男女不合矣。故“歸妹”者,女少而男長,女用事而男下之之謂也。夫所以下之者,豈一日之故哉!將相與終始故也。

“征凶”,位不當也。“無攸利”,柔乘剛也。

“歸妹”之爻,男女皆易位。柔皆乘剛,此男所以說女而致其情者,權以濟事,一用而止可也。以此而征則凶,且男女皆不利也。

《象》曰:澤上有雷,“歸妹”,君子以永終知敝。

“歸妹”,女之方盛者也。凡物之有敝者,必自其方盛而慮之;迨其衰,則無及矣。

初九:歸妹以娣;跛能履,征吉。

《象》曰:“歸妹以娣”,以恆也;“跛能履”,吉相承也。

九二:眇能視,利幽人之貞。

《象》曰:“利幽人之貞”,未變常也。

“歸妹”以陰為君,在“兌”則六三是也,而初與二,其娣也;在“震”則六五是也,而四其娣也。所以為“兌”者,三也,故權在君;所以為“震”者,四也,故權在“娣”。權之在君也,則君雖不才,而娣常為之用;權之在娣也。則娣雖無能為損益,猶要其君。六三不中而居非其位,跛、眇者也。其所以能履且視者,以初與二屈而為之娣也。二者各致其能於六三,故初九曰:“歸妹以娣,跛能履,征吉。”六二曰:“眇能視,利幽人之貞①。”已有能履能視之才②,不以自行而安為娣?使跛者得之以征、眇者得之能視③,何哉?豈非上下之常分有不可易者邪?故其《象》曰:“歸妹以娣,以恆也。”而九二之《象》亦曰:“未變常也。”九二亦娣也,其不言娣,何也?因初九之辭也。且跛、眇者一人,而為之視、履者二人,是二人者,豈可以廢一歟?故其《象》曰:“跛能履,吉相承也。”是以知其皆娣也,已有其能而不自用,使無能者亨其名,則九二非幽人而何哉!

“校注”

①六二曰:眇能視,利幽人之貞:原文無,據《蘇氏易傳》補。

②已有能履、能視之才:原文無“能視”二字,據《蘇氏易傳》補。

③眇者得之能視:原文無此六字,據《蘇氏易傳》補。

六三:歸妹以須,反歸以娣。

《象》曰:“歸妹以須”,未當也。

古者謂賤妾為“須”,故天文有“須女”。六三不知其託行於初九,而自以為能履;不知其借明於九二,而自以為能視,是以棄娣而用,“須”未足以當“娣”也。失二娣之助,則以跛、眇見黜而歸矣,歸然後知用娣。故曰:“反歸以娣”。

九四:歸妹愆期,遲歸有時。

《象》曰:“愆期之志”,有待而行也。

九四,六五之娣也。以為權在己,故愆期不行以要其君,君猶待之有時焉,而後歸。此其志以為吾君必有所待,而後能行者也。

六五:帝乙歸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幾望,吉。

《象》曰:“帝乙歸妹,不如其娣之袂良”也,其位在中,以貴行也。

“歸妹”未有如六五之貴者也,故曰“帝乙歸妹”。以帝乙之妹而履得其中,則其袂之良否,不足以為損益。非若跛者之託行、眇者之借明也,而九四欲以袂之良而加之,夫袂之良,豈足以加其君哉!“月幾望”者,陰疑於陽,《易》之所惡也。然至於娣之欲加其君,則以“月幾望”為“吉”,以為寧月之幾望,而無寧娣之加其君也。

上六:女承筐,無實;士刲羊,無血。無攸利。

《象》曰:上六“無實”,“承”虛“筐”也。

“歸妹”男女皆易位,柔皆乘剛,此豈永終無敝者哉?上六則敝之所終也。天地之情,正大而已。大者不正,非其至情;其終必有名存實亡之禍。“女承筐,無實”,食不績之蠶也;“士刲羊,無血”,用已死之牲也;皆實亡之禍也。《象》曰:“歸妹,征凶,無攸利。”上六處其終,故受其凶之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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