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第四十一卦 損 山澤損 艮上兌下

第四十一卦 損 山澤損 艮上兌下

“損”:有孚,元吉,無咎。可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

《彖》曰:“損”,損下益上,其道上行。

自陽為陰,謂之“損”;自陰為陽,謂之“益”。“兌”本“乾”也,受“坤”之施而為“兌”,則損下也。“艮”本“坤”也,受乾之施而為“艮”,則益上也。惟“益”亦然,則“損”未嘗不“益”,“益”未嘗不“損”,然其為名,則取一而已。何也?曰:君子務知遠者大者,損下以自益,君子以為自損。自損以益下,君子以為自益也。

“損”而有孚,“元吉,無咎”。

損下而下信之,必有道矣。孟子曰:“以佚道使民,雖勞不怨;以生道殺民,雖死不怨殺者。”使民知所以損我者,凡以益我也,則信之矣。損者,下之所患也,然且不顧而為之,則其利必有以輕其所患者矣。利不足以輕其所患,益不足以償其所損,則損且有咎;是故可以無咎者,惟“元吉”也。上之所以損我者,豈徒然哉,蓋“吉”之“元”者也,如此而後“無咎”。

可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二簋應有時,損剛益柔有時,損益盈虛,與時偕行。

“有孚,元吉無咎”,為上卦言也;“可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為下卦言也。損下益上,其道上行,然而下不可以無貞也,以損之道為上行,而舉不可貞則過矣。故“損”有“可貞”之道,九二是也;皆貞而不往則無上,皆往而不貞則無下,故“可貞,利有攸往”。有“往者”,有“貞者”,故曰“曷之用”。“曷之”者,擇之也;“二簋”,“兌”之二陽也。“兌”本“乾”也,而六三以身徇上,故自陽而變為陰。初九、九二,意則向之,而身不徇,故自如而不變也。祭祀之設簋也,亦以其意而已,我豈予之?神豈取之哉!君子之益人也,蓋亦有無以予之,而人不勝其益者也。然此二陽,皆有應於上者也:初九“遄往”,而九二“征凶”,故曰“二簋應有時”,言雖應,而往有時也。

《象》曰:山下有澤,“損”,君子以懲忿窒欲。

初九:已事遄往,無咎,酌損之。

《象》曰:“巳事遄往”,尚合志也。

《彖》曰:“損益盈虛,與時偕行。”則損、益視盈、虛以為節者也。初九陽之未損,則方盈也;六四陰之未益,則猶虛也。下方盈而上猶虛,則其往也不可後矣,故我雖有事,當且已之而遄往也。其往也自我,則損之多少我得酌之。若盤桓不進,迫於上之勢而後往,則雖欲酌之,不可得矣,其損必多。故勢不可以不損者,惟“遄往”,可以“無咎”。

九二:利貞,征凶。弗損,益之。

《象》曰:“九二利貞”,中以為志也。

初九已損矣,六四已益矣,則九二之於六五,不可復往,故“利貞,征凶”。其跡不往,其心往也,故“弗損,益之”。言九二以無損於己者益六五也。“兌”之三爻,未有不以益上為志者,初九跡與心合,故曰“尚合志也”;九二則其心向之而已,故曰“中以為志也”。夫以損己者益人,則其益止於所損,以無損於己者益人,則其益無方。故“損”之六三,益之六四,皆以損己者益人;而“損”之九二,益之九五,皆以無損於己者益之①。以其無損於己,故受其益者,皆獲“十朋之龜”也。

“校注”

①益之:《蘇氏易傳》作“益人”,亦通。

六三:三人行,則損一人;一人行,則得其友。

《象》曰:“一人行”,三則疑也。

“兌”之三爻皆以益上為志,故曰“三人行”;卒之損己以益上者,六三而已;故曰“損一人”、且曰“一人行”也。“友”,九二也。六三以身徇上,使九二得以不征,此九二之所深德也,故曰“一人行,則得其友”。以心言之,則三人皆行;以跡言之,則一人而已。君子之事上也,心同而跡異,故上不疑;苟三人皆行,則上且以我為有求而來,進退之義輕矣。

六四:損其疾,使遄有喜,無咎。

《象》曰:“損其疾”,亦可喜也。

“遄”者,初九也。下之所損者有限,而上之求益者無已,此下之所病也。我去是病,則夫“遄者”喜我矣。自初言之,“已事遄往”,則四之求我也寡,故“酌損之”;自四言之,“損其疾”,則初之從我也易,故“遄有喜”。

六五: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元吉。

《象》曰:六五“元吉”,自上祐也。

六五者,受益之主,而非受益之地也。以受益之主而不居受益之地,不求益者也。不求益而物自益之,故曰“或”。“或”者,我不知其所從來之辭也。“十朋之龜”,則九二弗損之益也;龜之益人也,豈有以予人,而人亦豈有所取之?我亦效其智而已。六五之於九二,無求也,“自上祐之”。而二自效其智,雖欲避之而不可,以其不可避,知其非求也,故“元吉”。

上九:弗損,益之,無咎,貞吉,利有攸往。得臣,無家。

《象》曰:“弗損益之”,大得志也。

上九者,受益之地,不可以有損。而六三之德不可以無報也,故以無損於己者益之,則大得其志矣。六三忘家而徇我,我受其莫大之益,苟安居而無所往,則是以其益厚己而已。故“利有攸往”,然後有以受之而無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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