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坡易傳》第四十五卦 萃 澤地萃 兌上坤下

第四十五卦 萃 澤地萃 兌上坤下

“萃”:亨。王假有廟,利見大人,亨,利貞。用大牲,吉。利有攸往。

《彖》曰:“萃”,聚也;順以說,剛中而應,故聚也。“王假有廟”,致孝享也。“利見大人,亨”,聚以正也。

《易》曰:“方以類聚,物以群分。”有“聚”,必有黨;有黨,必有爭。故“萃”者,爭之大也。盍取其爻而觀之,五能“萃”二,四能“萃”初,近四而無應,則四能“萃”三;近五而無應,則五能“萃”上。此豈非其交爭之際也哉!且天下亦未有“萃”於一者也,大人者,惟能因其所“萃”而即以付之,故物有不“萃”於我,而天下之能“萃”物者,非我莫能容之,其為“萃”也大矣。“順以說,剛中而應”者,二與五而已;而足以為“萃”乎?曰:足矣,有餘矣!從我者納之,不從者付之其所欲從,此大人也!故“萃”有二“亨”,“萃”未有不亨者,而其未見大人也,則亨而不正;不正者,爭非其有之謂也。故曰:“利見大人,亨,聚以正也。”大人者,為可以聚物之道而已。“王”至於有“廟”,而盡其“孝享”,非安且暇不能。物見其安且暇,安得不聚而歸之?此“聚之正”也。

“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順天命也。

《易》之言薦、盥、禴、享,非正言也,皆有寄焉。“用大牲”者,猶曰用大利祿云爾。《易》曰:“何以聚人?曰財。”所聚者大,則所用者不可小矣。天之命我為是物主①,非以厚我也,坐而享之則過矣。故“利有攸往,順天命也”。

“校注”

①天之命我:《蘇氏易傳》作“天之命者”,誤。

觀其所聚,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

不期而聚者,必其至情也。

《象》曰:澤上於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

王弼曰:“聚而無防,則眾生心。”

初六:有孚不終,乃亂乃萃。若號,一握為笑,勿恤;往無咎。

《象》曰:“乃亂乃萃”,其志亂也。

初六之所應者,九四也;九四有信之者而“不終”,六三是也。始以無應而“萃”於四,終以四之有應,咨嗟而去之,故其《象》曰:“萃如,嗟如。”此志亂而苟聚者也。“若號,一握為笑”者,“號”且“笑”也,“一握”者,其聲也,“號”、“笑”雜也。君子之於禍、福審矣,故笑則不號,號則不笑;先否而後通,則先號而後笑,未有號笑雜者也。此其志已亂焉,能為我寇哉!故“勿恤,往無咎”。

六二:引吉,無咎;孚乃利用禴。

《象》曰:“引吉無咎”,中未變也。

陰之從陽,以難進為吉。六二得位而安其中,不急於變,志以從上者也,故九五引之而後從。引之而後從,則其聚也固;是以吉而無復有咎。“禴”者,禮之薄者也,故用於既信之後。上以利祿聚之下,豈以利祿報之哉!故上“用大牲”而下用“禴”,以為有重於此者矣。

六三:萃如,嗟如;無攸利,往無咎,小吝。

《象》曰:“往無咎”,上巽也。

六三之“萃”於四,四與我、與初皆不利也,去而之上,上亦無應;“巽”而納我者也,故雖“小吝”而“無咎”。

九四:大吉,無咎。

《象》曰:“大吉無咎”,位不當也。

非其位而有聚物之權,五之所忌也;非“大吉”,則有咎矣。

九五:萃有位,無咎;匪孚,元永貞,悔亡。

《象》曰:“萃有位”,志未光也。

九五“萃”之主也,“萃”有四陰,而九四分其二;以位為心者,未有能容此者也,故曰:“萃有位,無咎。”挾位以忌四為無咎①,而己志不光矣;惟大人為能忘位以任四。夫能忘位以任四,則四且為吾用,而二陰者獨何往哉!“匪孚”者,非其所孚也;“元”者,始也;“元永貞”者,始既以從之,則終身為之貞也。自六二之外,皆非我之所孚也;非我之所孚,則我不求聚,使各得永貞於其始之所從,“悔亡”之道也。

“校注”

①挾位:《蘇氏易傳》作“存位”,誤。

上六:齎咨涕氵夷,無咎。

《象》曰:“齎咨涕氵夷”,未安上也。

“未安上者”,不樂在五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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