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下經夬傳卷五
下經夬傳卷五
下經夬傳卷五 夬
夬:揚於王庭,孚號有厲。告自邑,不利即戎。利有攸往(1)。
(1)夬與剝反者也。剝以柔變剛,至於剛幾盡。夬以剛決柔,如剝之消剛。剛隕則君子道消,柔消則小人道隕。君子道消,則剛正之德不可得直道而用,刑罰之威不可得坦然而行。“揚於王庭”,其道公也。
《彖》曰:夬,決也,剛決柔也。健而說,決而和(1)。“揚於王庭”,柔乘五剛也(2)。“孚號有厲”,其危乃光也(3)。“告自邑,不利即戎”,所尚乃窮也(4)。“利有攸往”,剛長乃終也(5)。
(1)“健而說”,則“決而和”矣。 (2)剛德齊長,一柔為逆,眾所同誅,而無忌者也。故可“揚於王庭”。 (3)剛正明信以宣其令,則柔邪者危,故曰“其危乃光也”。 (4)以剛斷制,告令可也。“告自邑”,謂行令於邑也。用剛即戎,尚力取勝也。尚力取勝,物所同疾也。 (5)剛德愈長,柔邪愈消,故“利有攸往”,道乃成也。
《象》曰:澤上於天,夬。君子以施祿及下,居德則忌(1)。
(1)“澤上於天”,夬之象也。“澤上於天”,必來下潤,“施祿及下”之義也。《夬》者,明法而決斷之象也。忌止也。法明斷嚴,不以慢,故“居德”以明禁也。施而能嚴,嚴而能施,健而能說,決而能和,美之道也。
初九:壯於前趾,往不勝,為咎(1)。
《象》曰:不勝而往,咎也(2)。
(1)居健之初,為決之始,宜審其策,以行其事。壯其前趾,往而不勝,宜其咎也。 (2)不勝之理,在往前也。
九二:惕號,莫夜有戎,勿恤(1)。
《象》曰:“有戎勿恤”,得中道也。
(1)居健履中,以斯決事,能審已度而不疑者也。故雖有惕懼號呼,莫夜有戎,不憂不惑,故“勿恤”也。
九三:壯於頄,有凶。君子夬夬,獨行,遇雨若濡。有慍,無咎(1)。
《象》曰:“君子夬夬”,終無咎也。
(1)頄,面權也,謂上六也。最處體上,故曰“權”也。剝之六三,以應陽為善。夫剛長則君子道興,陰盛則小人道長。然則處陰長而助陽則善,處剛長而助柔則凶矣。夬為剛長,而三獨應上六,助於小人,是以凶也。君子處之,必能棄夫情累,決之不疑,故曰“夬夬”也。若不與眾陽為群,而獨行殊志,應於小人,則受其困焉。“遇雨若濡”,有恨而無所咎也。
九四:臀無膚,其行次且。牽羊悔亡,聞言不信(1)。
《象》曰:“其行次且”,位不當也。“聞言不信”,聰不明也(2)。
(1)不剛而進,非已所據,必見侵傷,失其所安,故“臀無膚,其行次且”也。羊者,抵狠難移之物,謂五也。五為夬主,非下所侵。若牽於五,則可得“悔亡”而已。剛亢不能納言,自任所處,聞言不信以斯而行,凶可知矣。 (2)同於噬嗑滅耳之“凶”。
九五:莧陸夬夬,中行無咎(1)。
《象》曰:“中行無咎”,中未光也。
(1)莧陸,草之柔脆者也。決之至易,故曰“夬夬”也。夬之為義,以剛決柔,以君子除小人者也。而五處尊位,最比小人,躬自決者也。以至尊而敵至賤,雖其克勝,未足多也。處中而行,足以免咎而已,未足光也。
上六:無號,終有凶(1)。
《象》曰:“無號”之“凶”,終不可長也。
(1)處夬之極,小人在上,君子道長,無所共棄,故非號咷所能延也。
下經夬傳卷五 姤
姤:女壯,勿用取女。
《彖》曰:姤,遇也。柔遇剛也(1)。“勿用取女”,不可與長也。天地相遇,品物鹹章也(2)。剛遇中正,天下大行也(3)。《姤》之時義大矣哉(4)!
(1)施之於人,即女遇男也。一女而遇五男,為壯至甚,故不可取也。 (2)正乃功成也。 (3)化乃大行也。 (4)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者也。
《象》曰:天下有風,姤。後以施命誥四方。
初六:繫於金柅,貞吉。有攸往,見凶。羸豕孚蹢躅(1)。
《象》曰:“繫於金柅”,柔道牽也。
(1)金者,堅剛之物。尼者,制動之主,謂九四也。初六處遇之始,以一柔而承五剛,體夫躁質,得遇而通,散而無主,自縱者也。柔之為物,不可以不牽。臣妾之道,不可以不貞,故必繫於正應,乃得“貞吉”也。若不牽於一,而有攸往行,則唯凶是見矣。羸豕,謂牝豕也。群豕之中,豭強而牝弱,故謂之“羸豕”也。孚,猶務躁也。夫陰質而躁恣者,羸豕特甚焉,言以不貞之陰,失其所牽,其為淫醜,若羸豕之孚務蹢躅也。
九二:包有魚,無咎,不利賓(1)。
《象》曰:“包有魚”,義不及賓也。
(1)初陰而窮下,故稱“魚”。不正之陰,處遇之始,不能逆近者也。初自樂來應已之廚,非為犯奪,故“無咎”也。擅人之物,以為已惠,義所不為,故“不利賓”也。
九三:臀無膚,其行次且,厲,無大咎(1)。
《象》曰:“其行次且”,行未牽也。
(1)處下體之極,而二據於初,不為已乘,居不獲安,行為其應,不能牽據,以固所處,故曰“臀無膚,其行次且”也。然履得其位,非為妄處,不遇其時,故使危厲。災非已招,是以“無大咎”也。
九四:包無魚,起凶(1)。
《象》曰:“無魚”之凶,遠民也。
(1)二有其魚,故失之也。無民而動,失應而作,是以“凶”也。
九五:以杞包瓜,含章,有隕自天(1)。
《象》曰:九五“含章”,中正也。“有隕自天”,志不捨命也。
(1)杞之為物,生於肥地者也。包瓜為物,系而不食者也。九五履得尊位,而不遇其應,得地而不食,含章而未發,不遇其應,命未流行。然處得其所,體剛居中,志不捨命,不可傾隕,故曰“有隕自天”也。
上九:姤其角,吝,無咎(1)。
《象》曰:“姤其角”,上窮吝也。
(1)進之於極,無所復遇,遇角而已,故曰“姤其角”也。進而無遇,獨恨而已,不與物爭,其道不害,故無凶咎也。
下經夬傳卷五 萃
萃:亨(1)。王假有廟(2)。利見大人,亨,利貞(3)。用大牲,吉(4)。利有攸往。
(1)聚乃通也。 (2)假,至也,王以聚至有廟也。 (3)聚得大人,乃得通而利正也。 (4)全乎聚道,“用大牲乃吉”也。聚道不全,而用大牲,神不福也。
《彖》曰:萃,聚也。順以說,剛中而應,故“聚”也(1)。“王假有廟”,致孝享也(2)。“利見大人,亨”,聚以正也(3)。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順天命也(4)。觀其所聚,而天地萬物之情可見矣(5)。
(1)但“順而說”,則邪佞之道也。剛而違於中應,則強亢之德也。何由得聚?順說而以剛為主,主剛而履中,履中以應,故得聚也。 (2)全聚乃得致孝之享也。 (3)大人,體中正者也。通眾以正,聚乃得全也。 (4)“順以說”而不損剛,“順天命”者也。天德剛而不違中,順天則說,而以剛為主也。 (5)“方以類聚,物以群分”,情同而後乃聚,氣合而後乃群。
《象》曰:澤上於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1)。
(1)聚而無防,則眾心生。
初六:有孚不終,乃亂乃萃。若號,一握為笑,勿恤,往無咎(1)。
《象》曰:“乃亂乃萃”,其志亂也。
(1)有應在四而三承之,心懷嫌疑,故“有孚不終”也。不能守道,以結至好,迷務競爭,故“乃亂乃萃”也。一握者,小之貌也。為笑者,懦劣之貌也。已為正配,三以近寵,若安夫卑退,謙以自牧,則“勿恤”而“往無咎”也。
六二:引吉無咎,孚乃利用禴(1)。
《象》曰:“引吉無咎”,中未變也。
(1)居萃之時,體柔當位,處坤之中,己獨處正,與眾相殊,異操而聚,民之多僻,獨正者危。未能變體以遠於害,故必見引,然後乃“吉”而“無咎”也。禴,殷者祭名也,四時祭之省者也。居聚之時,處於中正,而行以忠信致之。以省薄薦於鬼神也。
六三:萃如,嗟如,無攸利。往無咎,小吝(1)。
《象》曰:“往無咎”,上巽也。
(1)履非其位,以比於四,四亦失位。不正相聚,相聚不正,患所生也。乾人之應,害所起也,故“萃如嗟如,無攸利”也。上六亦無應而獨立,處極而憂危,思援而求朋,巽以待物者也。與其萃於不正,不若之於同志,故可以往而無咎也。二陰相合,猶不若一陰一陽之應,故有“小吝”也。
九四:大吉,無咎(1)。
《象》曰:“大吉無咎”,位不當也。
(1)履非其位而下據三陰,得其所據,失其所處。處聚之時,不正而據,故必“大吉”,立夫大功,然後“無咎”也。
九五:萃有位,無咎,匪孚。元永貞,悔亡(1)。
《象》曰:“萃有位”,志未光也。
(1)處聚之時,最得盛位,故曰“萃有位”也。四專而據,己德不行,自守而己,故曰“無咎匪孚”。夫修仁守正,久必悔消,故曰“元永貞,悔亡”。
上六:齎咨涕洟,無咎(1)。
《象》曰:“齎咨涕洟”,未安上也。
(1)處聚之時,居於上極,五非所乘,內無應援。處上獨立,近遠無助,危莫甚焉。齎咨,嗟嘆之辭也。若能知危之至,懼禍之深,憂病之甚,至於涕洟,不敢自安,亦無所不害,故得“無咎”也。
下經夬傳卷五 升
升:元亨,用見大人,勿恤(1)。南征吉(2)。
(1)巽順可以升,陽爻不當尊位,無嚴剛之正,則未免於憂,故用見大人,乃“勿恤”也。 (2)以柔之南,則麗乎大明也。
《彖》曰:柔以時升(1)。巽而順,剛中而應,是以大亨(2)。“用見大人,勿恤”,有慶也。“南征吉”,志行也(3)。
(1)柔以其時,乃得升也。 (2)純柔則不能自升,剛亢則物不從。既以時升,又“巽而順,剛中而應”,以此而升,故得“大亨”。 (3)巽順以升,至於大明,“志行”之謂也。
《象》曰:地中生木,升。君子以順德,積小以高大。
初六:允升,大吉(1)。
《象》曰:“允升大吉”,上合志也。
(1)允,當也。巽卦三爻,皆升者也。雖無其應,處《升》之初,與九二、九三合志俱升。當升之時,升必大得,是以“大吉”也。
九二:孚乃利用禴,無咎(1)。
《象》曰:九二之孚,有喜也。
(1)與五為應,往必見任。體夫剛德,進不求寵,閑邪存誠,志在大業,故乃利用納約於神明矣。
九三:升虛邑(1)。
《象》曰:“升虛邑”,無所疑也(2)。
(1)履得其位,以陽升陰,以斯而舉,莫之違距,故若“升虛邑”也。 (2)往必得邑。
六四:王用亨於岐山,吉,無咎(1)。
《象》曰:“王用亨於岐山”,順事也。
(1)處升之際,下升而進,可納而不可距也。距下之進,攘來自專,則殃咎至焉。若能不距而納,順物之情,以通庶志,則得“吉”而“無咎”矣。岐山之會,順事之情,無不納也。
六五:貞吉,升階(1)。
《象》曰:“貞吉,升階”,大得志也。
(1)升得尊位,體柔而應,納而不距,任而不專,故得“貞吉,升階”而尊也。
上六:冥升,利於不息之貞(1)。
《象》曰:“冥升”在上,消不富也(2)。
(1)處貞之極,進而不息者也。進而不息,故雖冥猶升也。故施於不息之正則可,用於為物之主則喪矣。終於不息,消之道也。 (2)勞不可久也。
下經夬傳卷五 困
困:亨(1)。貞大人吉,無咎(2)。有言不信。
(1)困必通也。處窮而不能自通者,小人也。 (2)處困而得“無咎”,吉乃免也。
《彖》曰:困,剛掩也(1)。險以說,困而不失其所亨(2)。其唯君子乎?貞,大人吉,以剛中也(3)。有言不信,尚口乃窮也(4)。
(1)剛見掩於柔也。 (2)處險而不改其說,“困而不失其所亨”也。 (3)處困而用剛,不失其中,履正而能體大者也。能正而不能大博,未能說困者也,故曰“貞,大人吉”也。 (4)處困而言,不見信之時也。非行言之時,而欲用言以免,必窮宅也。其吉在於“貞、大人”,口何為乎?
《象》曰:澤無水,困。君子以致命遂志(1)。
(1)澤無水,則水在澤下,水在澤下,困之象也。處困而屈其志者,小人也。“君子固窮”,道可忘乎?
初六:臀困於株木,入於幽谷,三歲不覿(1)。
《象》曰:“入於幽谷”,幽不明也(2)。
(1)最處底下,沈滯卑困,居無所安,故曰“臀困於株木”也。欲之其應,二隔其路,居則困於株木,進不獲拯,必隱遯者也,故曰:“入於幽谷”也。困之為道,不過數歲者也。以困而藏,困解乃出,故曰“三歲不覿”也。 (2)言幽者,不明之辭也。入於不明,以自藏也。
九二:困於酒食,朱紱方來,利用享祀。征凶,無咎(1)。
《象》曰:“困於酒食”,中有慶也。
(1)以陽居陰,尚謙者也。居困之時,處得其中。體夫剛質,而用中履謙,應不在一,心無所私,盛莫先焉。夫謙以待物,物之所歸;剛以處險,難之所濟。履中則不失其宜,無應則心無私恃,以斯處困,物莫不至,不勝豐衍,故曰“困於酒食”,美之至矣。坎,北方之卦也。朱紱,南方之物也。處困以斯,能招異方者也,故曰“朱紱方來”也。豐衍盈盛,故“利用享祀”。盈而又進,傾之道也。以此而征,凶誰咎乎?故曰“征凶無咎”。
六三:困於石,據於蒺藜,入於其宮,不見其妻,凶(1)。
《象》曰:“據於蒺藜”,乘剛也。“入於其宮,不見其妻”,不祥也。
(1)石之為物,堅而不納者也,謂四也。三以陰居陽,志武者也。四自納初,不受已者。二非所據,剛非所乘。上比困石,下據蒺藜,無應而入,焉得配偶?在困處斯,凶其宜也。
九四:來徐徐,困於金車。吝,有終(1)。
《象》曰:“來徐徐”,志在下也(2)。雖不當位,有與也。
(1)“金車”,謂二也。二剛以載者也,故謂之金車。“徐徐”者,疑懼之辭也。志在於初而隔於二,履不當位,威令不行。棄之則不能,欲往則畏二,故曰“來徐徐,困於金車”也。有應而不能濟之,故曰“吝”也。然以陽居陰,履謙之道,量力而處,不與二爭,雖不當位,物終與之,故曰“有終”也。 (2)下謂初也。
九五:劓刖,困於赤紱,乃徐有說,利用祭祀(1)。
象曰:“劓刖”,志未得也。“乃徐有說”,以中直也。“利用祭祀”,受福也。
(1)以陽居陽,任其壯者也。不能以謙致物,物則不附。忿物不附而用其壯猛,行其威刑,異方愈乖,遐邇愈叛。刑之欲以得,乃益所以失也,故曰“劓刖,困於赤紱”也。二以謙得之,五以剛失之,體在中直,能不遂迷困而徐能用其道者也。致物之功,不在於暴,故曰“徐”也。困而後乃徐,徐則有說矣,故曰“困於赤紱,乃徐有說”也。祭祀,所以受福也。履夫尊位,困而能改,不遂其迷以斯祭,祀必得福焉,故曰“利用祭祀”也。
上六:困於葛藟,於臲卼,曰動悔、有悔,征吉(1)。
《象》曰:“困於葛藟”,未當也(2)。“動悔,有悔”,吉行也。
(1)居困之極,而乘於剛,下無其應,行則愈繞者也。行則纏繞,居不獲安,故曰“困於葛藟於臲卼”也。下句無困,因於上也。處困之極,行無通路,居無所安,困之至也。凡物窮則思變,困則謀通,處至困之地,用謀之時也。“曰”者,思謀之辭也。謀之所行,有隙則獲,言將何以通至困乎?“曰動悔”,令生有悔,以征則濟矣,故曰“動悔有悔,征吉”也。 (2)所處未當,故致此困也。
下經夬傳卷五 井
井:改邑不改井(1),無喪無得(2),往來井井(3)。汔至亦未繘井(4),羸其瓶,凶(5)。
(1)井,以不變為德者也。 (2)德有常也。 (3)不渝變也。 (4)已來至而未出井也。 (5)井道以已出為功也。幾至而覆,與未汲同也。
《彖》曰:巽乎水而上水,井(1),井養而不窮也,“改邑不改井”,乃以剛中也(2)。“汔至亦未繘井”,未有功也(3)。“羸其瓶”,是以凶也。
(1)音舉上之上。 (2)以剛處中,故能定居其所而不變也。 (3)井以已成為功。
《象》曰:木上有水,井,君子以勞民勸相(1)。
(1)“木上有水”,井之象也。上水以養,養而不窮者也。相猶助也。可以勞民勸助,莫若養而不窮也。
初六:井泥不食,舊井無禽(1)。
《象》曰:“井泥不食”,下也。“舊井無禽”,時舍也。
(1)最在井底,上又無應,沈滯滓穢,故曰“井泥不食”也。井泥而不可食,則是久井不見渫治者也。久井不見渫治,禽所不向,而況人乎?一時所共棄捨也。井者不變之物,居德之地,恆德至賤,物無取也。
九二:井谷射鮒,瓮敝漏(1)。
《象》曰:“井谷射鮒”,無與也。
(1)溪谷出水,從上注下,水常射焉。井之為道,以下給上者也。而無應於上,反下與初,故曰“井谷射鮒”。鮒,謂初也。失井之道,水不上出,而反下注,故曰“瓮敝漏”也。夫處上宜下,處下宜上,井已下矣,而復下注,其道不交,則莫之與也。
九三:井渫不食,為我心惻,可用汲。王明,並受其福(1)。
《象》曰:“井渫不食”,行惻也(2)。
(1)渫,不停污之謂也。處下卦之上,復得其位,而應於上,得井之義也。當井之義而不見食,修已全潔而不見用,故“為我心惻”也。為,猶使也。不下注而應上,故“可用汲”也。王明則見照明,既嘉其行,又欽其用,故曰“王明,並受其福”也。 (2)行感於誠,故曰“惻也”。求“王明”,受福也。
六四:井甃,無咎(1)。
《象》曰:“井甃,無咎”,修井也。
(1)得位而無應,白守而不能給上,可以修井之壞,補過而已。
九五:井洌寒泉,食(1)。
《象》曰:“寒泉”之食,中正也。
(1)洌,潔也。居中得正,體剛不撓,不食不義,中正高潔,故“井洌寒泉”,然後乃“食”也。
上九:井收。勿幕,有孚,元吉(1)。
《象》曰:“元吉”在上,大成也。
(1)處井上極,水已出井,井功大成,在此爻矣,故曰“井收”也。群下仰之以濟,淵泉由之以通者也。幕猶覆也。不擅其有,不私其利,則物歸之,往無窮矣,故曰“勿幕有孚,元吉”也。
下經夬傳卷五 革
革:巳日乃孚,元亨利貞,悔亡(1)。
(1)夫民可與習常,難與適變;可與樂成,難與慮始。故革之為道,即日不孚,“巳日乃孚”也。孚,然後乃得“元亨利貞,悔亡”也。巳日而不孚,革不當也。悔吝之所生,生乎變動者也。革而當,其悔乃亡也。
《彖》曰:革,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1)。“巳曰乃孚”,革而信之。文明以說,大亨以正,革而當,其悔乃亡(2)。天地革而四時成,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革之時大矣哉!
(1)凡不合,然後乃變生,變之所生,生於不合者也。故取不合之象以為“革”也。“息”者,生變之謂也,火欲上而澤欲下,水火相戰,而後生變者也。“二女同居”,而有水火之性,近而不相得也。 (2)夫所以得革而信者,“文明以說”也。“文明以說”,履正而行,以斯為革,應天順民,大亨以正者也。革而大亨以正,非當如何?
《象》曰:澤中有火,革。君子以治明時(1)。
(1)歷數時會,存乎變也。
初九:鞏用黃牛之革(1)。
《象》曰:“鞏用黃牛”,不可以有為也。
(1)在革之始,革道未成,固夫常中,未能應變者也。此可以守成,不可以有為也。鞏,固也。黃,中也。牛之革,堅仞不可變也。固之所用常中,堅仞不肯變也。
六二:巳日乃革之,征吉,無咎(1)。
《象》曰:“巳日革之”,行有嘉也。
(1)陰之為物,不能先唱,順從者也。不能自革,革已乃能從之,故曰“巳日乃革之”也。二與五雖有水火殊體之異,同處厥中,陰陽相應,往必合志不憂咎也,是以征吉而無咎。
九三:征凶,貞厲。革言三就,有孚(1)。
《象》曰:“革言三就”,又何之矣。
(1)已處火極,上卦三爻,雖體水性,皆“從革”者也。自四至上,從命而變,不敢自違,故曰“革言三就”。其言實誠,故曰“有孚”。“革言三就,有孚”,而猶征之,凶其宜也。
九四:悔亡,有孚改命,吉(1)。
《象》曰:“改命”之吉,信志也(2)。
(1)初九處下卦之下,九四處上卦之下,故能變也。無應,悔也。與水火相比,能變者也,是以“悔亡”。處水火之際,居會變之始,能不固吝,不疑於下,信志改命,不失時願,是以“吉”也。有孚則見信矣。見信以改命,則物安而無違,故曰“悔亡,有孚改命,吉”也。處上體之下,始宣命也。 (2)“信志”而行。
九五:大人虎變,未占有孚(1)。
《象》曰:“大人虎變”,其文炳也。
(1)“未占而孚”,合時心也。
上六:君子豹變,小人革面(1)。征凶,居貞吉(2)。
《象》曰:“君子豹變”,其文蔚也。“小人革面”,順以從君也。
(1)居變之終,變道已成,君子處之,能成其文。小人樂成,則變面以順上也。 (2)改命創製,變道已成,功成則事損,事損則無為。故居則得正而吉,征則躁擾而凶也。
下經夬傳卷五 鼎
鼎:元吉,亨(1)。
(1)革去故而鼎取新,取新而當其人,易故而法制齊明,吉然後乃亨,故先“元吉”而後“亨”也。鼎者,成變之卦也。革既變矣,則制器立法以成之焉。變而無制,亂可待也。法制應時,然後乃吉;賢愚有別,尊卑有序,然後乃亨,故先“元吉”而後乃“亨”。
《彖》曰:鼎,象也(1)。以木巽火,亨飪也(2)。聖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養聖賢(3)。巽而耳目聰明(4)。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元亨(5)。
(1)法象也。 (2)“亨飪”,鼎之用也。 (3)亨者,鼎之所為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故為亨飪調和之器也。去故取新,聖賢不可失也。飪,孰也。天下莫不用之,而聖人用之,乃上以享上帝,而下以“大亨”養聖賢也。 (4)聖賢獲養,則已不為而成矣,故“巽而耳目聰明”也。 (5)謂五也。有斯二德,故能成新,而獲“大亨”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1)。
(1)凝者,嚴整之貌也。鼎者,取新成變者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正位”者,明尊卑之序也。“凝命”者,以成教命之嚴也。
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1)。
《象》曰:“鼎顛趾”,未悖也(2)。“利出否”,以從貴也(3)。
(1)凡陽為實而陰為虛,鼎之為物,下實而上虛。而今陰在下,則是為覆鼎也,鼎覆則趾倒矣。否謂不善之物也。取妾以為室主,亦“顛趾”之義也。處鼎之初,將在納新,施顛以出穢,得妾以為子,故“無咎”也。 (2)倒以寫否,故未悖也。 (3)棄穢以納新也。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1)。
《象》曰:“鼎有實”,慎所之也(2)。“我仇有疾”,終無尤也。
(1)以陽之質,處鼎之中,有實者也。有實之物,不可復加,益之則溢,反傷其實。“我仇”,謂五也。困於乘剛之疾不能就我,則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2)有實之鼎,不可復有所取。才任已極,不可復有所加。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1)。
《象》曰:“鼎耳革”,失其義也。
(1)“鼎”之為義,虛中以待物者也。而三處下體之上,以陽居陽,守實無應,無所納受。耳宜空以待鉉,而反全其實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雖有雉膏,而終不能食也。雨者,陰陽交和,不偏亢者也,雖體陽爻,而統屬陰卦。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雨”則悔虧,終則吉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1)。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2)?
(1)處上體之下而又應初,既承且施,非已所堪,故曰“鼎折足”也。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則已潔矣,故曰“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為渥沾,知小謀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災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 (2)不量其力,果致凶災,信之如何?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1)。
《象》曰:“鼎黃耳”,中以為實也(2)。
(1)居中以柔,能以通理,納乎剛正,故曰“黃耳金鉉,利貞”也。耳黃,則能納剛正以自舉也。 (2)以中為實,所受不妄也。
上九:鼎玉鉉,大吉,無不利(1)。
《象》曰:玉鉉在上,剛柔節也。
(1)處鼎之終,鼎道之成也。居鼎之成,體剛履柔,用勁施鉉,以斯處上,高不誡亢,得夫剛柔之節,能舉其任者也。應不在一,則應所不舉,故曰“大吉,無不利”也。
下經夬傳卷五 震
震:亨(1)。震來虩虩,笑言啞啞(2)。震驚百里,不喪匕鬯(3)。
(1)懼以成,則是以亨。 (2)震之為義,威至而後乃懼也,故曰“震來虩虩”,恐懼之貌也。震者,驚駭怠惰以肅解慢者也,故“震來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3)威震驚乎百里,則是可以不喪七鬯矣。匕,所以載鼎實;鬯,香酒,奉宗廟之盛也。
《彖》曰:“《震》,亨。”“震來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震驚百里”,驚遠而懼邇也(1)。出,可以守宗廟社稷,以為祭主也(2)。
(1)威靈驚乎百里,則惰者懼於近也。 (2)明所以堪長子之義也。“不喪匕鬯”,則已“出可以守宗廟”。
《象》曰:洊雷,震。君子以恐懼修省。
初九:“震來虩虩”,後“笑言啞啞”,吉(1)。
《象》曰:“震來虩虩,恐致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1)體夫剛德,為卦之先,能以恐懼修其德也。
六二:震來厲,億喪貝。躋於九陵,勿逐,七日得(1)。
《象》曰:“震來厲”,乘剛也。
(1)“震”之為義,威駭怠懈,肅整惰慢者也。初乾其任而二乘之,“震來”則危,喪其資貨,亡其所處矣,故曰“震來厲,億喪貝”。億,辭也。貝,資貨、糧用之屬也。犯逆受戮,無應而行,行無所舍。威嚴大行,物莫之納,無糧而走。雖復超越陵險,必困於窮匱,不過七日,故曰“勿逐,七日得”也。
六三:震蘇蘇,震行無眚(1)。
《象》曰:“震蘇蘇”,位不當也。
(1)不當其位,位非所處,故懼“蘇蘇”也。而無乘剛之逆,故可以懼行而“無眚”也。
九四:震遂泥(1)。
《象》曰:“震遂泥”未光也。
(1)處四陰之中,居恐懼之時,為眾陰之主,宜勇其身,以安於眾。若其震也。遂困難矣。履夫不正不能除恐,使物安已,德未光也。
六五:震往來厲,億無喪,有事(1)。
《象》曰:“震往來厲”,危行也。其事在中,大無喪也(2)。
(1)往則無應,來則乘剛,恐而往來,不免於危。夫處震之時,而得尊位,斯乃有事之機也。而懼往來,將喪其事,故曰“億無喪,有事也”。 (2)大則無喪,往來乃危也。
上六:震索索,視矍矍,征凶。震不於其躬,於其鄰,無咎。婚媾有言(1)。
《象》曰:“震索索”中未得也。雖凶無咎,畏鄰戒也。
(1)處震之極,極震者也。居震之極,求中未得,故懼而“索索”,視而“矍矍”,無所安親也。已處動極而復征焉,凶其宜也。若恐非已造,彼動故懼,懼鄰而戒,合於備預,故“無咎”也。極懼相疑,故雖“婚媾”而“有言”也。
下經夬傳卷五 艮
艮其背(1),不獲其身(2)。行其庭,不見其人(3),無咎(4)。
(1)目無患也。 (2)所止在後,故不得其身也。 (3)相背故也。 (4)凡物對面而不相通,“否”之道也。艮者,止而不相交通之卦也。各止而不相與,何得無咎?唯不相見乃可也。施止於背,不隔物慾,得其所止也。背者,無見之物也。無見則自然靜止,靜止而無見,則“不獲其身”矣。“相背”者,雖近而不相見,故“行其庭,不見其人”也。夫施止不於無見,令物自然而止,而強止之,則奸邪並興,近而不相得則凶。其得“無咎”,“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故也。
《彖》曰:艮,止也。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1)。艮其止,止其所也(2)。上下敵應,不相與也。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
(1)正道不可常用,必施於不可以行。適於其時,道乃光明也。 (2)易背曰止,以明背即止也。施止不可於面,施背乃可也。施止於止,不施止於行,得其所矣,故曰“艮其止,止其所”也。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1)。
(1)各止其所,不侵官也。
初六:艮其趾,無咎,利永貞(1)。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1)處止之初,行無所之,故止其趾,乃得“無咎”;至靜而定,故利永貞。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隨,其心不快(1)。
《象》曰:“不拯其隨”,未退聽也。
(1)隨謂趾也。止其腓,故其趾不拯也。腓體躁而處止,而不得拯其隨,又不能退聽安靜,故“其心不快”也。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厲薰心(1)。
《象》曰:“艮其限”,危薰心也。
(1)限,身之中也。三當兩象之中,故曰“艮其限”。夤,當中脊之肉也。止加其身,中體而分,故“列其夤”而憂危薰心也。“艮”之為義,各止於其所,上下不相與,至中則列矣。列加其夤,危莫甚焉。危亡之憂,乃薰灼其心也。施止體中,其體分焉。體分兩主,大器喪矣。
六四:艮其身,無咎(1)。
《象》曰:“艮其身”,止諸躬也(2)。
(1)中上稱身,履得其位,止求諸身,得其所處,故不陷於咎也。 (2)自止其躬,不分全體。
六五:艮其輔,言有序,悔亡(1)。
《象》曰:“艮其輔”,以中正也(2)。
(1)施止於輔,以處於中,故口無擇言,能亡其悔也。 (2)能用中正,故“言有序”也。
上九:敦艮,吉(1)。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終也。
(1)居止之極,極止者也。敦重在上,不陷非妄,宜其“吉”也。
下經夬傳卷五 漸
漸:女歸吉,利貞(1)。
(1)漸者,漸進之卦也。“止而巽”,以斯適進,漸進者也。以止巽為進,故“女歸吉”也。進而用正,故“利貞”也。
《彖》曰:漸,之進也(1),“女歸吉”也。進得位,往有功也。進以正,可以正邦也。其位,剛得中也(2)。止而巽,動不窮也。
(1)之於進也。 (2)以漸進得位也。
《象》曰:山上有木,漸,君子以居賢德善俗(1)。
(1)賢德以止巽則居,風俗以止巽乃善。
初六:鴻漸於乾,小子厲,有言,無咎(1)。
《象》曰:“小子”之厲,義無咎也。
(1)鴻,水鳥也。適進之義,始於下而升者也,故以鴻為喻之。又皆以進而履之為義焉,始進而位乎窮下,又無其應。若履於乾,危不可以安也。始進而未得其位,則困於小子,窮於謗言,故曰“小子厲有言”也。困於小子讒諛之言,未傷君子之義,故曰“無咎”也。
六二:鴻漸於磐,飲食衎衎,吉(1)。
《象》曰:“飲食衎衎”,不素飽也。
(1)磐,山石之安者少。進而得位,居中而應,本無祿養,進而得之,其為歡樂,願莫先焉。
九三:鴻漸於陸。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凶。利禦寇(1)。
《象》曰:“夫征不復”,離群醜也。“婦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禦寇”,順相保也。
(1)陸,高之頂也。進而之陸,與四相得,不能復反者也。“夫征不復”,樂於邪配,則婦亦不能執貞矣。非夫而孕故不育也。三本艮體而棄乎??醜,與四相得遂乃不反至使婦孕不育見利忘義貪進忘舊,凶之道也。異體合好,順而相保,物莫能間,故“利禦寇”也。
六四:鴻漸於木。或得其桷,無咎(1)。
《象》曰:“或得其桷”,順以巽也。
(1)鳥而之木,得其宜也。“或得其桷”,遇安棲也。雖乘於剛,志相得也。
九五:鴻漸於陵。婦三歲不孕,終莫之勝,吉(1)。
《象》曰:“終莫之勝,吉”,得所願也。
(1)陵,次陸者也。進得中位,而膈乎三四,不得與其應合,故“婦三歲不孕”也。各履正而居中,三四不能久塞其塗者也。不過三歲,必得所願矣。進以正邦,三年有成,成則道濟,故不過三歲也。
上九:鴻漸於陸。其羽可用為儀,吉(1)。
《象》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不可亂也。
(1)進處高潔,不累於位,無物可以屈其心而亂其志。峨峨清遠,儀可貴也,故曰“其羽可用為儀,吉”。
下經夬傳卷五 歸妹
歸妹:征凶,無攸利(1)。
(1)妹者,少女之稱也。兌為少陰,震為長陽,少陰而乘長陽,說以動,嫁妹之象也。
《彖》曰:歸妹,天地之大義也。天地不交,而萬物不興。歸妹,人之終始也(1)。說以動,所歸妹也(2)。“征凶”,位不當也(3)。“無攸利”,柔乘剛也(4)。
(1)陰陽既合,長少又交,“天地之大義”,人倫之終始。 (2)少女而與長男交,少女所不樂也。而今“說以動”,所歸必妹也。雖與長男交,嫁而系娣,是以“說”也。 (3)履於,皆不當位,釋“征凶”之義。位既不當,明非正嫡,因說動而更求進,妖邪之道也,所戒其“征凶”也。 (4)以征則有不正之凶,以處則有乘剛之逆。
《象》曰:澤上有雷,歸妹。君子以永終知敝(1)。
(1)歸妹,相終始之道也,故以“永終知敝”。
初九:歸妹以娣,跛能履,征吉(1)。
《象》曰:“歸妹以娣”,以恆也。“跛能履”,吉相承也。
(1)少女而與長男為耦,非敵之謂,是娣從之義也。妹,少女之稱也。少女之行,善莫若娣。夫承嗣以君之子,雖幼而不妄行,少女以娣,雖“跛能履”,斯乃恆久之義,吉而相承之道也。以斯而進,吉其宜也。
九二:眇能視,利幽人之貞(1)。
《象》曰“利幽人之貞”,未變常也。
(1)雖失其位,而居內處中,眇猶能視,足以保常也。在內履中,而能守其常,故”利幽人之貞“也。
六三:歸妹以須,反歸以娣(1)。
《象》曰:“歸妹以須”,未當也。
(1)室主猶存,而求進焉。進未值時,故有須也。不可以進,故“反歸”待時,“以娣”乃行也。
九四:歸妹愆期,遲歸有時(1)。
《象》曰:“愆期”之志,有待而行也。
(1)夫以不正無應而適人也,必須彼道窮盡,無所與交,然後乃可以往,故“愆期遲歸”,以待時也。
六五:帝乙歸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幾望,吉(1)。
《象》曰:“帝乙歸妹,不如其娣之袂良”也。其位在中,以貴行也。
(1)歸妹之中,獨處貴位,故謂之“帝乙歸妹”也。袂,衣袖,所以為禮容者也。“其君之袂”,為帝乙所寵也,即五也。為帝乙所崇飾,故謂之“其君之袂”也。配在九二,兌少震長,以長從少,不若以少從長之為美也,故曰“不若其娣之袂良”也。位在乎中,以貴而行,極陰之盛,以斯適配,雖不若少,往亦必合,故曰“月幾望,吉”也。
上六:女承筐,無實,士刲羊,無血,無攸利(1)。
《象》曰:上六“無實”,承虛筐也。
(1)羊謂三也。處卦之窮,仰無所承,下又無應,為女而承命,則筐虛而莫之與。為士而下命,則“刲羊”而“無血”。“刲血”而“無血”,不應所命也。進退莫與,故曰“無攸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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