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上經隨傳卷三
上經隨傳卷三
上經隨傳卷三 隨
隨:元亨,利貞,無咎。
《彖》曰:隨,剛來而下柔,動而說,隨。大亨貞無咎,而天下隨時。隨時之義大矣哉(1)!
(1)震剛而兌柔也,以剛下柔動而之說,乃得隨也。為隨而不大通,逆於時也。相隨而不為利,正災之道也。故大通利貞,乃得無咎也。為隨而令大通利貞,得於時也。得時則天下隨之矣。隨之所施,唯在於時也。時異而不隨,否之道也,故“隨時之義大矣哉”!
《象》曰:澤中有雷,隨,君子以鄉晦入宴息(1)。
(1)澤中有雷,“動說”之象也。物皆說隨,可以無為,不勞明鑑。故君子“向晦入宴息”也。
初九:官有渝,貞吉。出門交,有功(1)。
《象》曰:“官有渝”,從正吉也。“出門交有功”,不失也。
(1)居隨之始,上無其應,無所偏系,動能隨時,意無所主者也。隨不以欲,以欲隨宜者也。故官有渝變,隨不失正也。出門無違,何所失哉!
六二:系小子,失丈夫(1)。
《象》曰:“系小子”,弗兼與也。
(1)陰之為物,以處隨世,不能獨立,必有系也。居隨之時,體於柔弱,而以乘夫剛動,豈能秉志違於所近?隨此失彼,弗能兼與。五處已上,初處已下,故曰“系小子,失丈夫”也。
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隨有求得,利居貞(1)。
《象》曰:“系丈夫”,志舍下也(2)。
(1)陰之為物,以處隨世,不能獨立,必有系也。雖體下卦,二已據初,將何所附?故舍初系四,志在“丈夫”。四俱無應,亦欲於已隨之,則得其所求矣,故曰“隨有求得”也。應非其正,以系於人,何可以妄曰“利居貞”也?初處己下,四處已上,故曰“系丈夫,失小子”也。 (2)“下”謂初也。
九四:隨有獲,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1)?
《象》曰:“隨有獲”,其義凶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1)處說之初,下據二陰,三求系己,不距則獲,故曰“隨有獲”也。居於臣地,履非其位,以擅其民,失於臣道,違正者也,故曰“貞凶”。體剛居說而得民心,能幹其事,而成其功者也。雖為常義,志在濟物,心有公誠,著信在道以明其功,何咎之有?
九五:孚於嘉,吉(1)。
《象》曰:“孚於嘉,吉”,位正中也。
(1)履正居中,而處隨世,盡“隨時”之宜,得物之誠,故“嘉吉”也。
上六:拘系之,乃從維之,王用亨於西山(1)。
《象》曰:“拘系之”,上窮也(2)。
(1)隨之為體,陰順陽者也。最處上極,不從者也。隨道已成,而特不從,故“拘系之乃從”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而為不從,王之所討也,故“維之王用亨於西山”也。兌為西方,山者,途之險隔也。處西方而為不從,故王用通於西山。 (2)處於上極,故窮也。
上經隨傳卷三 蠱
蠱: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彖》曰:蠱,剛上而柔下(1),巽而止,蠱(2)。蠱,元亨而天下治也(3)。“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也(4)。
(1)上剛可以斷制,下柔可以施令。 (2)既巽又止,不競爭也。有事而無競爭之患,故可以有為也。 (3)有為而大亨,非天下治而何也? (4)蠱者有事而待能之時也。可以有為,其在此時矣。物已說隨,則待夫作制以定其事也。進德修業,往則亨矣。故“元亨,利涉大川”也。甲者,創製之令也。創製不可責之以舊,故先之三日,後之三日,使令治而後乃誅也。因事申令,終則復始,若天之行,用四時也。
《象》曰:山下有風,蠱。君子以振民育德(1)。
(1)蠱者,有事而待能之時也,故君子以濟民養德也。
初六:幹父之蠱,有子,考無咎,厲,終吉(1)。
《象》曰:“幹父之蠱”,意承“考”也(2)。
(1)處事之首,始見任者也。以柔巽之質,乾父之事,能承先軌,堪其任者也,故曰“有子”也。任為事首,能堪其事,“考”乃無咎也,故曰“有子考無咎”也。當事之首,是以危也。能堪其事,故“終吉”。 (2)幹事之首,時有損益,不可盡承,故意承而已。
九二:乾母之蠱,不可貞(1)。
《象》曰:“乾母之蠱”,得中道也。
(1)居於內中,宜乾母事,故曰“乾母之蠱”也。婦人之性難可全正,宜屈已剛。既乾且順,故曰“不可貞”也。乾不失中,得中道也。
九三:幹父之蠱,小有悔,無大咎(1)。
《象》曰:“幹父之蠱”,終無咎也。
(1)以剛乾事,而無其應,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乾父,雖“小有悔”,終無大咎。
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1)。
《象》曰:“裕父之蠱”,往未得也。
(1)體柔當位,乾不以剛而以柔和,能裕先事者也。然無其應,往必不合,故曰“往見吝”。
六五:幹父之蠱,用譽(1)。
《象》曰:“乾父用譽”,承以德也(2)。
(1)以柔處尊,用中而應,承先以斯,用譽之道也。 (2)以柔處中,不任威力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1)。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則也。
(1)最處事上而不累於位,“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也。
上經隨傳卷三 臨
臨:元亨利貞。至於八月有凶。
《彖》曰:臨,剛浸而長,說而順,剛中而應,大亨以正,天之道也(1)。至於八月有凶,消不久也(2)。
(1)陽轉進長,陰道日消,君子日長,小人日憂,“大亨以正”之義。 (2)八月陽衰而陰長,小人道長,君子道消也,故曰“有凶”。
《象》曰:澤上有地,臨。君子以教思無窮,容保民無疆(1)。
(1)相臨之道,莫若說順也。不恃威制,得物之誠,故物無違也。是以“君子教思無窮,容保民無疆”也。
初九:鹹臨,貞吉(1)。
《象》曰:“鹹臨貞吉”,志行正也。
(1)“鹹”感也。感,應也。有應於四,感以臨者也。四履正位,而已應焉,志行正者也。以剛感順,志行其正,以斯臨物,正而獲吉也。
九二:鹹臨,吉,無不利(1)。
《象》曰:“鹹臨,吉,無不利”,未順命也。
(1)有應在五,感以臨者也。剛勝則柔危,而五體柔,非能同斯志者也。若順於五,則剛德不長,何由得“吉無不利”乎?全與相違,則失於感應,其得“鹹臨,吉無不利”,必未順命也。
六三:甘臨,無攸利。既憂之,無咎(1)。
《象》曰:“甘臨”,位不當也。“既憂之”,咎不長也。
(1)甘者,佞邪說媚不正之名也。履非其位,居剛長之世,而以邪說臨物,宜其“無攸利”也。若能盡憂其危,改修其道,剛不害正,故“咎不長”。
六四:至臨,無咎(1)。
《象》曰:“至臨,無咎”,位當也。
(1)處順應陽,不忌剛長,而乃應之,履得其位,盡其至者也。剛勝則柔危,柔不失正,乃得“無咎”也。
六五:知臨,大君之宜,吉(1)。
《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謂也。
(1)處於尊位,履得其中,能納剛以禮,用建其正,不忌剛長而能任之,委物以能而不犯焉,則聰明者竭其視聽,知力者盡其謀能,不為而成,不行而至矣。“大君之宜”,如此而已,故曰“知臨大君之宜吉”也。
上六:敦臨,吉,無咎(1)。
象曰:“敦臨”之吉,志在內也。
(1)處坤之極,以敦而臨者也。志在助賢,以敦為德,雖在剛長,剛不害厚,故“無咎”也。
上經隨傳卷三 觀
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1)。
(1)王道之可觀者,莫盛乎宗廟。宗廟之可觀者,莫盛於盥也。至薦簡略,不足復觀,故觀盥而不觀薦也。孔子曰:“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觀之矣。”盡夫觀盛,則“下觀而化”矣。故觀至盥則“有孚顒若”也。
《彖》曰:大觀在上(1)。順而巽,中正以觀天下,觀。“盥而不薦,有孚顒若”,下觀而化也。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聖人以神道設教,而天下服矣(2)。
(1)下賤而上貴也。 (2)統說觀之為道,不以刑制使物,而以觀感化物者也。神則無形者也。不見天之使四時,“而四時不忒”,不見聖人使百姓,而百姓自服也。
《象》曰:風行地上,觀。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
初六:童觀,小人無咎,君子吝(1)。
象曰:“初六童觀”,小人道也。
(1)處於觀時,而最遠朝美,體於陰柔,不能自進,無所鑒見,故曰“童觀”。巽順而已,無所能為,小人之道也,故曰“小人無咎”。君子處大觀之時而為“童觀”,不亦鄙乎?
六二:闚觀,利女貞(1)。
《象》曰:“闚觀,女貞”,亦可醜也。
(1)處在於內,無所鑒見。體性柔弱,從順而已。猶有應焉,不為全蒙,所見者狹,故曰“闚觀”。居觀得位,柔順寡見,故曰“利女貞”,婦人之道也。處“大觀”之時,居中得位,不能大觀廣鑒,闚觀而已,誠“可醜”也。
六三:觀我生,進退(1)。
《象》曰:“觀我生,進退”,未失道也(2)。
(1)居下體之極,處二卦之際,近不比尊,遠不“童觀”,觀風者也。居此時也,可以“觀我生,進退”也。 (2)處進退之時,以觀進退之幾,“未失道”也。
六四: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1)。
《象》曰:“觀國之光”,尚賓也。
(1)居觀之時,最近至尊,“觀國之光”者也。居近得位,明習國儀者也,故曰“利用賓於王”也。
九五:觀我生,君子無咎(1)。
《象》曰:“觀我生”,觀民也。
(1)居於尊位,為觀之主,宣弘大化,光於四表,觀之極者也。上之化下,猶風之靡草,故觀民之俗,以察己道,百姓有罪,在於一人。君子風著,己乃“無咎”。上為觀主,將欲自觀乃觀民也。
上九:觀其生,君子無咎(1)。
《象》曰:“觀其生”,志未平也(2)。
(1)“觀我生”,自觀其道也。“觀其生”,為民所觀者也。不在於位,最處上極,高尚其志,為天下所觀者也。處天下所觀之地,可不慎乎?故君子德見,乃得“無咎”。“生”,猶動出也。 (2)將處異地,為眾所觀,不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平”也。
上經隨傳卷三 噬嗑
噬嗑:亨。利用獄(1)。
(1)噬,齧也;嗑,合也。凡物之不親,由有間也。物之不齊,由有過也。有間與過,齧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獄之利也。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1)。噬嗑而亨(2)。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3)。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4)。
(1)頤中有物,齧而合之,“噬嗑”之義也。 (2)有物有間,不齧不合,無由“亨”也。 (3)剛柔分動,不溷乃明,雷電併合,不亂乃章,皆“利用獄”之義。 (4)謂五也。能為嚙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則是也。“上行”謂所之在進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也。雖不當位,不害用獄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1)。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2)。
(1)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後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後至於誅。過輕戮薄,故“屨校滅趾”,桎其行也。足懲而已,故不重也。過而不改,乃謂之過。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無咎”也。“校”者,以木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2)過止於此。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1)。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1)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謂也。處中得位,所刑者當,故曰“噬膚”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滅鼻”也。刑得所疾,故雖“滅鼻”而“無咎”也。“膚”者,柔脆之物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1)。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1)處下體之極,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堅。豈唯堅乎?將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臘”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剛,雖失其正,刑不侵順,故雖“遇毒,小吝,無咎”。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1)。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1)雖體陽爻,為陰之主,履不獲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剛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於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1)。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1)乾肉,堅也。黃,中也。金,剛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處得尊位,以柔乘剛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噬雖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黃金”也。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故雖“貞厲”而“無咎”也。
上九:何校滅耳,凶(1)。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2)。
(1)處罰之極,惡積不改者也。罪非所懲,故刑及其首,至於“滅耳”,及首非誡,“滅耳”非懲,凶莫甚焉。 (2)聰不明,故不慮惡積,至於不可解也。
上經隨傳卷三 賁
賁:亨。小利有攸往。
《彖》曰:賁“亨”,柔來而文剛,故“亨”。分剛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1)。天文也(2)。文明以止,人文也(3)。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4)。
(1)剛柔不分,文何由生?故坤之上六來居二位,“柔來文剛”之義也。柔來文剛,居位得中,是以“亨”。乾之九二,分居上位,分剛上而文柔之義也。剛上文柔,不得中位,不若柔來文剛,故“小利有攸往”。 (2)剛柔交錯而成文焉,天之文也。 (3)止物不以威武而以文明,人之文也。 (4)觀天之文,則時變可知也;觀人之文,則化成可為也。
《象》曰:山下有火,賁。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1)。
(1)處賁之時,止物以文明,不可以威刑,故“君子以明庶政”,而“無敢折獄”。
初九:賁其趾,舍車而徒(1)。
《象》曰:“舍車而徒”,義弗乘也。
(1)在賁之始,以剛處下,居於無位,棄於不義,安夫徒步以從其志者也。故飾其趾,舍車而徒,義弗乘之謂也。
六二:賁其須(1)。
《象》曰:“賁其須”,與上興也。
(1)得其位而無應,三亦無應,俱無應而比焉,近而相得者也。“須”之為物,上附者也。循其所履以附於上,故曰“賁其須”也。
九三:賁如濡如,永貞,吉(1)。
《象》曰:“永貞”之“吉”,終莫之陵也。
(1)處下體之極,居得其位,與二相比,俱履其正,和合相潤,以成其文者也。既得其飾,又得其潤,故曰“賁如濡如”也。永保其貞,物莫之陵,故曰“永貞,吉”也。
六四:賁如皤如,白馬翰如。匪寇,婚媾(1)。
《象》曰:六四當位,疑也。“匪寇,婚媾”,終無尤也。
(1)有應在初而閡於三,為己寇難,二志相感,不獲通亨,欲靜則疑初之應,欲進則懼三之難,故或飾或素,內懷疑懼也。鮮潔其馬,“翰如”以待,雖履正位,未敢果其志也。三為剛猛,未可輕犯,匪寇乃婚,終無尤也。
六五:賁於丘園,束帛戔戔。吝,終吉(1)。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1)處得尊位,為飾之主,飾之盛者也。施飾於物,其道害也。施飾丘園,盛莫大焉,故賁於束帛,丘園乃落,賁於丘園帛,乃“戔戔”。用莫過儉,泰而能約,故必“吝”焉乃得終吉也。
上九:白賁,無咎(1)。
《象》曰:“白賁,無咎”,上得志也。
(1)處飾之終,飾終反素,故在其質素,不勞文飾而“無咎”也。以白為飾,而無患憂,得志者也。
上經隨傳卷三 剝
剝:不利有攸往。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訊息盈虛,天行也(1)。
(1)“坤”順而“艮”止也。所以“順而止之”,不敢以剛止者,以觀其形象也。強亢激拂,觸忤以隕身,身既傾焉。功又不就,非君子之所尚也。
《象》曰: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1)。
(1)“厚下”者,無不見剝也。“安宅”者,物不失處也。“厚下安宅”,治“剝”之道也。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凶(1)。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1)床者,人之所以安也。“剝床以足”,猶雲剝床之足也。“蔑”猶削也。剝床之足,滅下之道也。下道始滅,剛隕柔長,則正削而凶來也。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凶(1)。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1)“蔑”猶甚極之辭也。辨者,足之上也。剝道浸長,故“剝”其辨也。稍近於“床”,轉欲滅物之所處,長柔而削正。以斯為德,物所棄也。
六三:剝之,無咎(1)。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2)。
(1)與上為應,群陰剝陽,我獨協焉,雖處於剝,可以“無咎”。 (2)三上下各有二陰,而二獨應於陽,則“失上下”也。
六四:剝床以膚,凶(1)。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1)初二剝床,民所以安,未剝其身也。至四剝道浸長,床既剝盡,以及人身,小人遂盛,物將失身,豈唯削正,靡所不凶。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1)。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1)處剝之時,居得尊位,為“剝”之主者也。“剝”之為害,小人得寵,以消君子者也。若能施寵小人,於宮人而己,不害於正,則所寵雖眾,終無尤也。“貫魚”謂此眾陰也,駢頭相次,似“貫魚”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1)。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1)處卦之終,獨全不落,故果至於碩而不見食也。君子居之,則為民覆蔭;小人用之,則剝下所庇也。
上經隨傳卷三 復
復:亨。出入無疾,朋來無咎。反覆其道,七日來復,利有攸往。
《彖》曰:“復,亨”,剛反動而以順行,是以“出入無疾”(1),“朋來無咎”(2),“反覆其道,七日來復”(3),天行也(4)。“利有攸往”,剛長也(5)。復,其見天地之心乎(6)?
(1)入則為反,出則剛長,故“無疾”。疾猶病也。 (2)“朋”謂陽也。 (3)陽氣始剝盡至來復時,凡七日。 (4)以天之行,反覆不過七日,復之不可遠也。 (5)往則小人道消也。 (6)復者,反本之謂也,天地以本為心者也。凡動息則靜,靜非對動者也。語息則默,默非對語者也。然則天地雖大,富有萬物,雷動風行,運化萬變,寂然至無,是其本矣。故動息地中,乃天地之心見也。若其以有為心,則異類未獲具存矣。
《象》曰:雷在地中,復。先王以至日閉關,商旅不行,後不省方(1)。
(1)方,事也。冬至,陰之復也。夏至,陽之復也。故為復則至於寂然大靜,先王則天地而行者也。動復則靜,行復則止,事復則無事也。
初九:不遠復,無祗悔,元吉(1)。
《象》曰:“不遠”之復,以修身也。
(1)最處復初,始復者也。復之不速,遂至迷凶,不遠而復,幾悔而反,以此修身,患難遠矣。錯之於事,其始庶幾乎?故“元吉”也。
六二:休復,吉(1)。
《象》曰:“休復”之吉,以下仁也。
(1)得位處中,最比於初。上無陽爻以疑其親,陽為仁行,在初之上而附順之,下仁之謂也。既處中位,親仁善鄰,復之休也。
六三:頻復,厲,無咎(1)。
《象》曰:“頻復”之厲,義無咎也。
(1)頻,頻蹙之貌也。處下體之終,雖愈於上六之迷,已失復遠矣,是以蹙也。蹙而求復,未至於迷,故雖危無咎也。復道宜速,蹙而乃復,義雖無咎,它來難保。
六四:中行獨復(1)。
《象》曰:“中行獨復”,以從道也。
(1)四上下各有二陰而處厥中,履得其位而應於初,獨得所復,順道而反,物莫之犯,故曰“中行獨復”也。
六五:敦復,無悔(1)。
《象》曰:“敦復,無悔”,中以自考也。
(1)居厚而履中,居厚則無怨,履中則可以自考,雖不足以及“休復”之吉,守厚以復,悔可免也。
上六:迷復,凶,有災眚。用行師,終有大敗。以其國君,凶,至於十年不克征(1)。
《象》曰:“迷復”之凶,反君道也。
(1)最處復後,是迷者也。以迷求復,故曰“迷復”也。用之行師,難用有克也,終必大敗。用之於國,則反乎君道也。大敗乃復量斯勢也。雖復十年修之,猶未能征也。
上經隨傳卷三 無妄
無妄:元、亨、利、貞。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
《彖》曰:無妄,剛自外來而為主於內(1)。動而健(2),剛中而應(3),大亨以正,天之命也(4)。“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無妄之往,何之矣?天命不祐,行矣哉(5)!
(1)謂震也。 (2)震動而乾健也。 (3)謂五也。 (4)剛自外來,而為主於內,動而愈健。“剛中而應”,威剛方正,私慾不行,何可以妄?使有妄之道滅,無妄之道成,非大亨利貞而何?剛自外來,而為主於內,則柔邪之道消矣。動而愈健,則剛直之道通矣。“剛中而應”,則齊明之德著矣。故“大亨以正”也。天之教命,何可犯乎?何可妄乎?是以匪正則有眚,而“不利有攸往”也。 (5)匪正有眚,不求改以從正,而欲有所往,居不可以妄之時,而欲以不正有所往,將欲何之天命之所不祐,竟矣哉!
《象》曰:天下雷行,物與無妄(1)。先王以茂對時育萬物(2)。
(1)與,辭也,猶皆也。天下雷行,物皆不可以妄也。 (2)茂,盛也。物皆不敢妄,然後萬物乃得各全其性,對時育物,莫盛於斯也。
初九:無妄往,吉(1)。
《象》曰:“無妄”之往,得志也。
(1)體剛處下,以貴下賤,行不犯妄,故往得其志。
六二:不耕穫,不菑畬,則利有攸往(1)。
《象》曰:“不耕穫”,未富也。
(1)不耕而獲,不菑而畬,代終已成而不造也。不擅其美,乃盡臣道,故“利有攸往”。
六三:無妄之災,或系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災(1)。
《象》曰:“行人”得牛,“邑人”災也。
(1)以陰居陽,行違謙順,是“無妄”之所以為災也。牛者稼穡之資也。二以不耕而獲,“利有攸往”,而三為不順之行,故“或系之牛”,是有司之所以為獲,彼人之所以為災也,故曰“行人之得,邑人之災”也。
九四:可貞,無咎(1)。
《象》曰:“可貞,無咎”,固有之也。
(1)處“無妄”之時,以陽居陰,以剛乘柔,履於謙順,比近至尊,故可以任正,固有所守而“無咎”也。
九五:無妄之疾,勿藥有喜(1)。
《象》曰:無妄之藥,不可試也(2)。
(1)居得尊位,為無妄之主者也。下皆“無妄”,害非所致而取藥焉,疾之甚也。非妄之災,勿治自復,非妄而藥之則凶,故曰“勿藥有喜”。 (2)藥攻有妄者也,而反攻“無妄”,故不可試也。
上九:無妄行,有眚,無攸利(1)。
《象》曰:“無妄”之行,窮之災也。
(1)處不可妄之極,唯宜靜保其身而已,故不可以行也。
上經隨傳卷三 大畜
大畜:利貞。不家食,吉。利涉大川。
《彖》曰:《大畜》,剛健,篤實,輝光,日新其德(1)。剛上而尚賢(2),能止健,大正也(3)。“不家食吉”,養賢也。“利涉大川”,應乎天也(4)。
(1)凡牧既厭而退者,弱也;既榮而隕者,薄也。夫能“輝光日新其德”者,唯“剛健篤實”也。 (2)謂上九也。處上而大通,剛來而不距,“尚賢”之謂也。 (3)健莫過乾而能止之,非夫“大正”,未之能也。 (4)有大畜之實,以之養賢,令賢者不家食,乃吉也。“尚賢”制健,“大正”應天,不憂險難,故“利涉大川”也。
《象》曰:天在山中,大畜。君子以多識前言往行,以畜其德(1)。
(1)物之可畜於懷,令德不散,盡於此也。
初九:有厲,利已(1)。
《象》曰:“有厲利已”,不犯災也(2)。
(1)四乃畜已,未可犯也。故進則有厲,已則利也。 (2)處健之始,未果其健者,故能利已。
九二:輿說輹(1)。
《象》曰:“輿說輹”,中無尤也。
(1)五處畜盛,未可犯也。遇斯而進,故“輿說輹”也。居得其中,能以其中不為馮河,死而無悔,遇難能止,故“無尤”也。
九三:良馬逐,利艱貞。日閒輿衛,利有攸往(1)。
《象》曰:“利有攸往”,上合志也。
(1)凡物極則反,故畜極則通。初二之進,值於畜盛,故不可以升。至於九三,升於上九,而上九處天衢之亨,途徑大通,進無違距,可以馳騁,故曰“良馬逐”也。履當其位,進得其時,在乎通路,不憂險厄,故“利艱貞”也。閒,閡也。衛,護也。進得其時,雖涉艱難而無患也,輿雖遇閒而故衛也。與上合志,故“利有攸往”也。
六四:童牛之牿,元吉(1)。
《象》曰:六四“元吉”,有喜也。
(1)處艮之始,履得其位,能止健初,距不以角,柔以止剛,剛不敢犯。抑銳之始,以息強爭,豈唯獨利?乃將“有喜”也。
六五:豶豕之牙,吉(1)。
《象》曰:六五之“吉”,有慶也。
(1)豕牙橫猾,剛暴難制之物,謂二也。五處得尊位,為畜之主。二剛而進,能豶其牙,柔能制健,禁暴抑盛,豈唯能固其位,乃將“有慶”也!
上九:何天之衢,亨(1)。
《象》曰:“何天之衢”,道大行也。
(1)處畜之極,畜極則通,大畜以至於大亨之時。何,辭也,猶云:何畜乃天之衢亨也。
上經隨傳卷三 頤
頤:貞吉。觀頤,自求口實。
《彖》曰:頤“貞吉”,養正則吉也。“觀頤”,觀其所養也。“自求口實”,觀其自養也。天地養萬物,聖人養賢以及萬民,頤之時太矣哉!
《象》曰:山下有雷,頤。君子以慎言語,節飲食(1)。
(1)言語、飲食猶慎而節之,而況其餘乎?
初九:舍爾靈龜,觀我朵頤,凶(1)。
《象》曰:“觀我朵頤”,亦不足貴也。
(1)“朵頤”者,嚼也。以陽處下而為動始,不能令物由己養,動而求養者也。夫安身莫若不競,修己莫若自保。守道則福至,求祿則辱來。居養賢之世,不能貞其所履以全其德,而舍其靈龜之明兆,羨我朵頤而躁求,離其致養之至道,闚我寵祿而競進,凶莫甚焉。
六二:顛頤,拂經於丘。頤,征凶(1)。
《象》曰:六二,“征凶”,行失類也(2)。
(1)養下曰顛。拂,違也。經猶義也。丘,所履之常也。處下體之中,無應於上,反而養初居下,不奉上而反養下,故曰“顛頤拂經於丘也”。以此而養,未見其福也;以此而行,未見有與,故曰“頤貞凶”。 (2)類皆上養,而二處下養初。
六三:拂頤,貞凶。十年勿用,無攸利(1)。
《象》曰:“十年勿用”,道大悖也。
(1)履夫不正,以養於上,納上以諂者也。拂養正之義,故曰“拂頤貞凶”也。處頤而為此行,十年見棄者也。立行於斯,無施而利。
六四:顛頤,吉。虎視耽耽,其欲逐逐,無咎(1)。
《象》曰:“顛頤”之吉,上施光也。
(1)體屬上體,居得其位,而應於初,以上養下,得頤之義,故曰“顛頤吉”也。下交不可以瀆,故“虎視耽耽”,威而不猛,不惡而嚴。養德施賢,何可有利?故“其欲逐逐”,尚敦實也。修此二者,然後乃得全其吉而“無咎”。觀其自養則履正,察其所養則養陽,頤爻之貴,斯為盛矣。
六五:拂經,居貞,吉。不可涉大川(1)。
《象》曰:“居貞”之吉,順以從上也。
(1)以陰居陽,“拂頤”之義也。行則失類,故宜“居貞”也。無應於下而比於上,故可守貞從上,得頤之吉,雖得居貞之吉,處頤違謙,難未可涉也。
上九:由頤,厲吉,利涉大川(1)。
《象》曰:“由頤厲吉”,大有慶也。
(1)以陽處上而履四陰,陰不能獨為主,必宗於陽也。故莫不由之以得其養,故曰“由頤”。為眾陰之主,不可瀆也,故厲乃吉。有似《家人》“悔厲”之義,貴而無位,是以厲也。高而有民,是以吉也。為養之主,物莫之違,故“利涉大川”也。
上經隨傳卷三 大過
大過(1):棟撓,利有攸往,亨。
(1)音相過之過。
《彖》曰:大過,大者過也(1)。“棟撓”,本末弱也(2)。剛過而中(3),巽而說行(4),“利有攸往”,乃亨(5)。大過之時大矣哉(6)!
(1)大者乃能過也。 (2)初為本,而上為末也。 (3)謂二也。居陰,“過”也;處二,“中”也。拯弱興衰,不失其中也。 (4)“巽而說行”,以此救難,難乃濟也。 (5)危而弗持,則將安用?故往乃亨。 (6)是君子有為之時也。
象曰:澤滅木,大過。君子以獨立不懼,遁世無悶(1)。
(1)此所以為“大過”,非凡所及也。
初六:藉用白茅,無咎(1)。
《象》曰:“藉用白茅”,柔在下也。
(1)以柔處下,過而可以“無咎”,其唯慎乎!
九二:枯楊生稊,老夫得其女妻,無不利(1)。
《象》曰“老夫女妻”,過以相與也。
(1)“稊”者,楊之秀也。以陽處陰,能過其本而救其弱者也。上無其應,心無持吝處過以此,無衰不濟也。故能令枯楊更生稊,老夫更得少妻,拯弱興衰,莫盛斯爻,故“無不利”也。老過則枯,少過則稚。以老分少,則稚者長;以稚分老,則枯者榮,過以相與之謂也。大過至衰而已至壯,以至壯輔至衰,應斯義也。
九三:棟橈,凶(1)。
《象》曰:“棟橈”之凶,不可以有輔也。
(1)居大過之時,處下體之極,不能救危拯弱,以隆其棟,而以陽處陽,自守所居,又應於上,繫心在一,宜其淹弱而凶衰也。
九四:棟隆,吉。有它吝(1)。
《象》曰:“棟隆”之吉,不橈乎下也。
(1)體屬上體,以陽處陰,能拯其弱,不為下所橈者也,故“棟隆”吉也。而應在初,用心不弘,故“有它吝”也。
九五:枯楊生華,老婦得其士夫,無咎,無譽(1)。
《象》曰:“枯楊生華”,何可久也?老婦士夫,亦可醜也。
(1)處得尊位,而以陽處陽,未能拯危。處得尊位,亦未有橈,故能生華,不能生稊;能得夫,不能得妻。處“棟橈”之世,而為“無咎無譽”,何可長哉!故生華不可久,士夫誠可醜也。
上六:過涉滅頂,凶,無咎(1)。
《象》曰:“過涉”之凶,不可咎也(2)。
(1)處太過之極,過之甚也。涉難過甚,故至於“滅頂兇”。志在救時,故不可咎也。 (2)雖凶無咎,不害義也。
上經隨傳卷三 坎
習坎(1):有孚,維心亨(2),行有尚(3)。
(1)“坎”,險陷之名也。“習”謂便習之。 (2)剛正在內,“有孚”者也。陽不外發而在乎內,“心亨”者也。 (3)內亨外暗,內剛外順,以此行險,“行有尚”也。
《彖》曰:“習坎”,重險也(1)。水流而不盈,行險而不失其信(2)。“維心亨”,乃以剛中也。“行有尚”,往有功也(3)。天險不可升也(4),地險山川丘陵也(5),王公設險以守其國(6)。險之時用大矣哉(7)!
(1)坎以險為用,故特名曰“重險”,言“習坎”者,習重乎險也。 (2)險峭之極,故水流而不能盈也。處至險而不失剛中,“行險而不失其信”者,習險之謂也。 (3)便習於“坎”而之“坎”地,盡坎之宜,故往必有功也。 (4)不可得升,故得保其威尊。 (5)有山川丘陵,故物得以保全也。 (6)國之為衛,恃於險也。言自天地以下莫不須險也。 (7)非用之常,用有時也。
《象》曰:水洊至,習坎(1)。君子以常德行,習教事(2)。
(1)重險懸絕,故“水洊至”也。不以“坎”為隔絕,相仍而至,習乎“坎”也。 (2)至險未夷,教不可廢,故以常德行而習教事也。“習於坎”,然後乃能不以險難為困,而德行不失常也。故則夫“習坎”,以常德行而習教事也。
初六:“習坎”,入於坎窞,凶(1)。
《象》曰:“習坎”入“坎”,失道凶也。
(1)“習坎”者,習為險難之事也。最處坎底,入坎窞者也。處重險而復入坎底,其道“凶”也。行險而不能自濟,“習坎”而入坎窞,失道而窮在坎底,上無應援可以自濟,是以“凶”也。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1)。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1)履失其位,故曰“坎”。上無應援,故曰“有險”。坎而有險,未能出險之中也。處中而與初三相得,故可以“求小得”也。初三未足以為援,故曰“小得”也。
六三:來之坎坎,險且枕,“入於坎窞”,勿用(1)。
《象》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1)既履非其位,而又處兩“坎”之間,出則之“坎”,居則亦“坎”,故曰“來之坎坎”也。“枕”者,枝而不安之謂也。出則無之,處則無安,故曰“險且枕”也。來之皆“坎”,無所用之,徒勞而已。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1)。
《象》曰:“樽酒簋貳”,剛柔際也(2)。
(1)處重險而履正,以柔居柔,履得其位,以承於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不相犯位,皆無餘應以相承比,明信顯著,不存外飾,處“坎”以斯,雖復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納此至約,自進於牖,乃可羞之於王公,薦之於宗廟,故“終無咎”也。 (2)剛柔相比而相親焉,“際”之謂也。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無咎(1)。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1)為坎之主而無應輔可以自佐,未能盈坎者也。坎之不盈,則險不盡矣。祗,辭也。為坎之主,盡平乃無咎,故曰“祗既平無咎”也。說既平乃無咎,明九五未免於咎也。
上六:系用徽纆,置於叢棘,三歲不得,凶(1)。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歲也。
(1)險峭之極,不可升也。嚴法峻整,難可犯也。宜其囚執寘于思過之地。三歲,險道之夷也。險終乃反,故三歲不得自修,三歲乃可以求復,故曰“三歲不得凶”也。
上經隨傳卷三 離
離:利貞,亨(1)。畜牝牛,吉(2)。
(1)離之為卦,以柔為正,故必貞而後乃亨,故曰“利貞亨”也。 (2)柔處於內而履正中,牝之善也。外強而內順,牛之善也。離之為體,以柔順為主者也。故不可以畜剛猛之物,而“吉”於“畜牝牛”也。
《彖》曰:離,麗也(1)。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土。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柔麗乎中正,故亨。是以“畜牝牛,吉”也(2)。
(1)麗猶著也。各得所著之宜。 (2)柔著於中正,乃得通也。柔通之吉,極於“畜牝牛”,不能及剛猛也。
《象》曰:明兩作,離。大人以繼明照於四方(1)。
(1)“繼”謂不絕也,明照相繼,不絕曠也。
初九:履錯然,敬之,無咎(1)。
《象》曰:“履錯”之敬,以辟咎也。
(1)“錯然”者,警慎之貌也。處離之始,將進而盛,未在既濟,故宜慎其所履,以敬為務,辟其咎也。
六二:黃離,元吉(1)。
《象》曰:“黃離元吉”,得中道也。
(1)居中得位,以柔處柔,履文明之盛而得其中,故曰“黃離元吉”也。
九三:日昃之離,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凶(1)。
《象》曰:“日昃之離”,何可久也?
(1)嗟,憂嘆之辭也。處下離之終,明在將沒,故曰“日昃之離”也。明在將終,若不委之於人,養志無為,則至於耋老有嗟,凶矣,故曰“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凶”也。
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1)。
《象》曰:“突如其來如”,無所容也。
(1)處於明道始變之際,昏而始曉,沒而始出,故曰“突如其來如”。其明始進,其炎始盛,故曰“焚如”。逼近至尊,履非其位,欲進其盛,以炎其上,命必不終,故曰“死如”。違“離之義,無應無承,無所不容,故曰“棄如”也。
六五:出涕沱若,戚嗟若,吉(1)。
《象》曰:六五之“吉”,離王公也。
(1)履非其位,不勝所履。以柔乘剛,不能制下,下剛而進,將來害已,憂傷之深,至於沱嗟也。然所麗在尊,四為逆首,憂傷至深,眾之所助,故乃沱嗟而獲吉也。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折首,獲匪其醜,無咎(1)。
《象》曰:“王用出征”,以正邦也。
(1)“離”,麗也,各得安其所麗謂之“離”。處離之極,離道已成,則除其非類以去民害,“王用出征”之時也。故必“有嘉折首,獲匪其醜”,乃得“無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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