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本義》第二卷 下經2
《象》曰:“震來”,恐致福也。“笑言啞啞”,後有則也。
六二,震來,厲,億喪貝,躋於九陵,勿逐,七日得。躋,子西反。六二乘初九之剛,故當震之來而危厲也。“億”字未詳。又當喪其貨貝,而升於九陵之上。然柔順中正,足以自守,故不求而自獲也。此爻占具象中,但九陵、七日之象,則未詳耳。
《象》曰:“震來,厲”,乘剛也。
六三,震蘇蘇,震行無眚。蘇蘇,緩散自失之狀。以陰居陽,當震時而居不正,是以如此。占者若因懼而能行,以去其不正,則可以無眚矣。
《象》曰:“震蘇蘇”,位不當也。
九四,震遂泥。泥,乃計反。以剛處柔,不中不正,陷於二陰之間,不能自震也。遂者,無反之意。泥,滯溺也。
《象》曰,“震遂泥”,未光也。
六五,震往來,厲,億無喪,有事。喪,息浪反。以六居五,而處震時,無時而不危也。以其得中,故無所喪而能有事也。占者不失其中,則雖危無喪矣。
《象》曰:“震往來,厲”,危行也。其事在中,大無喪也。
上六,震索索,視矍矍,征凶。震不於其躬,於其鄰,無咎。婚媾有言。索,桑落反。矍,俱縛反。以陰柔處震極,故為索索,矍矍之象,以是而行,其凶必矣。然能及其震未及其身之時,恐懼修省,則可以無咎,而亦不能免於婚媾之有言。戒占者當如是也。
《象》曰:“震索索”,中未得也。雖凶無咎,畏鄰戒也。中,謂中心。
艮下,艮上。
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艮,止也。一陽止於二陰之上,陽自下升,極上而止也。其象為山,取坤地而隆其上之狀,亦止於極而不進之意也。其占則必能止於背而不有其身,行其庭而不見其人,乃無咎也。蓋身,動物也,唯背為止。艮其背,則止於所當止也。止於所當止,則不隨身而動矣,是不有其身也。如是,則雖行於庭除有人之地,而亦不見其人矣。蓋艮其背而不獲其身者,止而止也,行其庭而不見其人者,行而止也。動靜各止其所,而皆主夫靜焉,所以得無咎也。
《彖》曰:“艮”,止也。時止則止,時行則行,動靜不失其時,其道光明。此釋卦名。艮之義則止也。然行止各有其時,故時止而止,止也;時行而行,亦止也。艮體篤實,故又有光明之義。大畜於艮,亦以輝光言之。“艮其止”,止其所也。上下敵應,不相與也,是以“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無咎”也。此釋卦辭。易“背”為“止”,以明背即止也。背者,止之所也。以卦體言,內外之卦,陰陽敵應而不相與也。不相與,則內不見己,外不見人,而無咎矣。晁氏云:“‘艮其止’,當依卦辭作‘背’。”
《象》曰:兼山,艮,君子以思不出其位。
初六,艮其趾,無咎,利永貞。以陰柔居艮初,為艮趾之象。占者如之,則無咎。而又以其陰柔,故又戒其利永貞也。
《象》曰:“艮其趾”,未失正也。
六二,艮其腓,不拯其隨,其心不快。拯,之凌反。
六二居中得正,既止其腓矣。三為限,則腓所隨也,而過剛不中以止乎上。二雖中正,而體柔弱,不能往而拯之,是以其心不快也。此爻占在象中,下爻放此。
《象》曰:“不拯其隨”,未退聽也。三止乎上,亦不肯退而聽乎二也。
九三,艮其限,列其夤,厲薰心。夤,引真反。限,身上下之際,即腰胯也。夤,膂也。止於腓,則不進而已。九三,以過剛不中,當限之處,而艮其限,則不得屈伸,而上下判隔,如列其夤矣。危厲薰心,不安之甚也。
《象》曰:“艮其限”,危薰心也。
六四,艮其身,無咎。以陰居陰,時止而止,故為艮其身之象,而占得無咎矣。
《象》曰:“艮其身”,止諸躬也。
六五,艮其輔,言有序,悔亡。六五當輔之處,故其象如此,而其占悔亡也。悔,謂以陰居陽。
《象》曰:“艮其輔”,以中正也。“正”字羨文,叶韻可見。
上九,敦艮,吉。以陽剛居止之極,敦厚於止者也。
《象》曰:敦艮之吉,以厚終也。
艮下,巽上。
漸:女歸吉,利貞。漸,漸進也。為卦止於下,而巽於上,為不遽進之義,有女歸之象焉。又自二至五,位皆得正,故其占為女歸吉,而又戒以利貞也。
《彖》曰:漸之進也,女歸吉也。“之”字疑衍,或是“漸”字。進得位,往有功也,進以正,可以正邦也。以卦變釋利貞之意。蓋此卦之變,自《渙》而來,九進居三,自《旅》而來,九進居五,皆為得位之正。其位,剛得中也。以卦體言,謂九五。止而巽,動不窮也。以卦德言,漸進之義。
《象》曰:山上有木,漸,君子以居賢德善俗。二者皆當以漸而進。疑“賢”字衍,或“善”下有脫字。
初六,鴻漸於乾,小子厲,有言,無咎。鴻之行有序而進有漸。乾,水涯也。始進於下,未得所安,而上復無應,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則為小子厲,雖有言,而於義則無咎也。
《象》曰:小子之厲,義無咎也。
六二,鴻漸於磐,飲食衎衎,吉。衎,苦旦反。磐,大石也。漸遠於水,進於磐而益安矣。衎衎,和樂意。六二柔順中正,進以其漸,而上有九五之應,故其象如此,而占則吉也。
《象》曰:“飲食衎衎”,不素飽也。素飽,如《詩》言“素餐”。得之以道,則不為徒飽,而處之安矣。
九三,鴻漸於陸,夫征不復,婦孕不育,凶,利禦寇。復,房六反。鴻,水鳥,陸非所安也。九三過剛不中而無應,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夫征則不復,婦孕則不育,凶莫甚焉。然以其過剛也,故利禦寇。
《象》曰:“夫征不復”,雖群醜也。“婦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禦寇,順相保也。離,力智反。
六四,鴻漸於木,或得其桷,無咎。桷,音角。鴻不木棲。桷,平柯也。或得平柯,則可以安矣。
六四乘剛而順巽,故其象如此。占者如之,則無咎也。
《象》曰:“或得其桷”,順以巽也。
九五,鴻漸於陵,婦三歲不孕,終莫之勝,吉。陵,高阜也。九五居尊,六二正應在下,而為三四所隔,然終不能奪其正也。故其象如此,而占者如是,則吉也。
《象》曰:“終莫之勝,吉”,得所願也。
上九,鴻漸於陸;其羽可用為儀,吉。胡氏、程氏皆云:“‘陸’當作‘逵’,謂雲路也。”今以韻讀之,良是。儀,羽旄旌纛之飾也。上九至高,出乎人位之外,而其羽毛可用以為儀飾。位雖極高,而不為無用之象,故其占為如是則吉也。
《象》曰:“其羽可用為儀,吉”,不可亂也。漸進愈高,而不為無用。其志卓然,豈可得而亂哉。兌下,震上。
歸妹:征凶,無攸利。婦人謂嫁曰歸。妹,少女也。兌以少女而從震之長男,而其情又為以說而動,皆非正也,故卦為歸妹。而卦之諸爻,自二至五,皆不得正,三五又皆以柔乘剛,故其占征凶,而無所利也。
《彖》曰:“歸妹”,天地之大義也。天地不交,而萬物不興。歸妹,人之終始也。釋卦名義也。歸者,女之終,生育者,人之始。說以動,所歸妹也。說,音悅。又以卦德言之。“征凶”,位不當也。“無攸利”,柔乘剛也。又以卦體釋卦辭。男女之交,本皆正理,唯若此卦,則不得其正也。
《象》曰:澤上有雷,歸妹,君子以永終知敝。雷動澤隨,歸妹之象。君子觀其合之不正,知其終之有敝也。推之事物,莫不皆然。
初九,歸妹以娣,跛能履,征吉。娣,音弟。跛,波我反。初九,居下而無正應,故為娣象。然陽剛在女子為賢正之德,但為娣之賤,僅能承助其君而已,故又為跛能履之象,而其占則征吉也。
《象》曰:“歸妹以娣”,以恆也。“跛能履”,吉相承也。恆,謂有常久之德。
九二,眇能視,利幽人之貞。眇能視,承上爻而言。九二陽剛得中,女之賢也。上有正應,而反陰柔不正,乃女賢而配不良,不能大成內助之功,故為眇能視之象,而其占則利幽人之貞也。幽人,亦抱道守正而不偶者也。
《象》曰:“利幽人之貞”,未變常也。
六三,歸妹以須,反歸以娣。六三,陰柔而不中正,又為說之主。女之不正,人莫之取者也,故為未得所適,而反歸為娣之象。或曰:須,女之賤者。
《象》曰:“歸妹以須”,未當也。
九四,歸妹愆期,遲歸有時。九四,以陽居上體而無正應,賢女不輕從人,而愆期以待所歸之象,正與六三相反。
《象》曰:愆期之志,有待而行也。
六五,帝乙歸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幾望,吉。袂,彌計反。六五,柔中居尊,下應九二,尚德而不貴飾,故為帝女下嫁而服不盛之象。然女德之盛,無以加此,故又為月幾望之象。而占者如之,則吉也。
《象》曰:“帝乙歸妹”,“不如其娣之袂良”也,其位在中,以貴行也。以其有中德之貴而行,故不尚飾。
上六,女承筐無實,士刲羊無血,無攸利。刲,苦圭反。上六以陰柔居歸妹之終而無應,約婚而不終者也。故其象如此,而於占為無所利也。
《象》曰:上六“無實”,承虛筐也。
離下,震上。
豐:亨,王假之,勿憂,宜日中。假,更白反。豐,大也。以明而動,盛大之勢也,故其占有亨道焉。然王者至此,盛極當衰,則又有憂道焉。聖人以為徒憂無益,但能守常,不至於過盛則可矣,故戒以勿憂,宜日中也。
《彖》曰:“豐”,大也。明以動,故豐。以卦德釋卦名義。“王假之”,尚大也。“勿憂,宜日中”,宜照天下也。釋卦辭。日中則昃,月盈則食。天地盈虛,與時訊息,而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此又發明卦辭外意,言不可過中也。
《象》曰:雷電皆至,豐,君子以折獄致刑。折,之舌反。取其威照並行之象。
初九,遇其配主,雖旬無咎,往有尚。配主,謂四,旬,均也,謂皆陽也。當豐之時,明動相資,故初九之遇九四,雖皆陽剛,而其占如此也。
《象》曰:“雖旬無咎”,過旬災也。戒占者不可求勝其配,亦爻辭外意。
六二,豐其蔀,日中見斗,往得疑疾,有孚發若,吉。蔀,音部。六二居豐之時,為離之主,至明者也。而上應六五之柔暗,故為豐蔀見斗之象。蔀,障蔽也。大其障蔽,故日中而昏也。往而從之,則昏暗之主,必反見疑,唯在積其誠意以感發之,則吉。戒占者宜如是也。虛中,有孚之象。
《象》曰:“有孚發若”,信以發志也。
九三,豐其沛,日中見沬,折其右肱,無咎。沬、昧同,莫佩反。折,食列反。沛,一作“旆”,謂幡幔也,其蔽甚於蔀矣。沬,小星也。三處明極,而應上六,雖不可用,而非咎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豐其沛”,不可大事也。“折其右肱”,終不可用也。
九四,豐其蔀,日中見斗,遇其夷主,吉。《象》與六二同。夷,等夷也,謂初九也。其占為當豐而遇暗主,下就同德則吉也。
《象》曰:“豐其蔀”,位不當也。“日中見斗”,幽不明也。“遇其夷主”,吉行也。
六五,來章,有慶譽,吉。質雖柔暗,若能來致天下之明,則有慶譽而吉矣。蓋因其柔暗而設此以開之。占者能如是,則如其占矣。
《象》曰:六五之吉,有慶也。上六,豐其屋,蔀其家,窺其戶,闃其無人,三歲不覿,凶。闃,苦具鳥反。以陰柔居豐極,處動終,明極而反暗者也。故為豐大其屋而反以自蔽之象。無人、不覿,亦言障蔽之深,其凶甚矣。
《象》曰:“豐其屋”,天際翔也。“窺其戶,闃其無人”,自藏也。藏,謂障蔽。
艮下,離上。
旅:小亨,旅貞吉。旅,羇旅也。山止於下,火炎於上,為去其所止而不處之象,故為旅。以六五得中於外,而順乎上下之二陽,艮止而離麗於明,故其占可以小亨,而能守其旅之貞,則吉。旅非常居,若可苟者。然道無不在,故自有其正,不可須臾離也。
《彖》曰:“旅,小亨”,柔得中乎外而順乎剛,止而麗乎明,是以“小亨,旅貞吉”也。以卦體、卦德釋卦辭。旅之時義大矣哉。旅之時為難處。
《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慎刑如山,不留如火。
初六,旅瑣瑣,斯其所取災。當旅之時,以陰柔居下位,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旅瑣瑣”,志窮災也。
六二,旅即次,懷其資,得童僕貞。即次則安,懷資則裕,得其童僕之貞信,則無欺而有賴,旅之最吉者也。二有柔順中正之德,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得童僕貞”,終無尤也。
九三,旅焚其次,喪其童僕,貞厲。喪,息浪反。《象》同。過剛不中,居下之上,故其象占如此。喪其童僕,則不止於失其心矣。故貞字連下句為義。
《象》曰:“旅焚其次”,亦以傷矣。以旅與下,其義喪也。以旅之時,而與下之道如此,義當喪也。
九四,旅於處,得其資斧,我心不快。以陽居陰,處上之下,用柔能下,故其象占如此。然非其正位,又上無剛陽之與,下唯陰柔之應,故其心有所不快也。
《象》曰:“旅於處”,未得位也。“得其資斧”,心未快也。
六五,射雉,一矢亡,終以譽命。射,石亦反。雉,文明之物,離之象也。六五柔順文明,又得中道,為離之主,故得此爻者,為射雉之象。雖不無亡矢之費,而所喪不多,終有譽命也。
《象》曰:“終以譽命”,上逮也。上逮,言其譽命聞於上也。
上九,鳥焚其巢,旅人先笑後號咷,喪牛於易,凶。喪、易,並去聲。上九過剛,處旅之上,離之極,驕而不順,凶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以旅在上,其義焚也。“喪牛於易”,終莫之聞也。
巽下,巽上。
巽: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巽,入也。一陰伏於二陽之下,其性能巽以入也,其象為風,亦取入義。陰為主,故其占為小亨;以陰從陽,故又利有所往。然必知所從,乃得其正,故又曰利見大人也。
《彖》曰:重巽以申命,釋卦義也。巽順而入,必究乎下,命令之象。重巽,故為申命也。剛巽乎中正而志行,柔皆順乎剛,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見大人”。以卦體釋卦辭。剛巽乎中正而志行,指九五。柔,謂初四。
《象》曰:隨風,巽,君子以申命行事。隨,相繼之義。
初六,進退,利武人之貞。初以陰居下,為巽之主,卑巽之過,故為進退不果之象。若以武人之貞處之,則有以濟其所不及,而得所宜矣。
《象》曰:“進退”,志疑也。“利武人之貞”,志治也。
九二,巽在床下,用史、巫紛若,吉,無咎。二以陽處陰而居下,有不安之意。然當巽之時,不厭其卑,而二又居中,不至已甚,故其占為能過於巽,而丁寧煩悉其辭,以自道達,則可以吉而無咎,亦竭誠意以祭祀之吉占也。
《象》曰:紛若之吉,得中也。
九三,頻巽,吝。過剛不中,居下之上,非能巽者,勉為屢失,吝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頻巽之吝,志窮也。
六四,悔亡,田獲三品。陰柔無應,承乘皆剛,宜有悔也。而以陰居陰,處上之下,故得悔亡,而又為卜田之吉占也。三品者,一為乾豆,一為賓客,一以充庖。
《象》曰:“田獲三品”,有功也。
九五,貞吉,悔亡,無不利。無初有終。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先,西薦反。後,胡豆反。
九五,剛健中正,而居巽體,故有悔,以有貞而吉也,故得亡其悔而無不利。有悔,是無初也,亡之,是有終也。庚,更也,事之變也。先庚三日,丁也,後庚三日,癸也。丁,所以丁甯於其變之前,癸,所以揆度於其變之後。有所變更而得此占者,如是則吉也。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上九,巽在床下,喪其資斧,貞凶。喪,息浪反。下同。巽在床下,過於巽者也。喪其資斧,失所以斷也。如是,則雖貞亦凶矣。居巽之極,失其陽剛之德,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巽在床下”,上窮也。“喪其資斧”,正乎凶也。正乎凶,言必凶。
兌下,兌上。
兌:亨,利貞。兌,說也。一陰進乎二陽之上,喜之見乎外也。其象為澤,取其說萬物,又取坎水而塞其下流之象。卦體剛中而柔外,剛中故說而亨,柔外故利於貞。蓋說有亨道,而其妄說不可以不戒,故其占如此。又,柔外,故為說亨,剛中,故利於貞,亦一義也。
《彖》曰:“兌”,說也。說,音悅。下同。釋卦名義。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說以先民,民忘其勞;說以犯難,民忘其死。說之大,民勸矣哉。先,西薦反,又如字。難,乃旦反。以卦體釋卦辭,而極言之。
《象》曰:麗澤,兌,君子以朋友講習。兩澤相麗,互相滋益。朋友講習,其象如此。
初九,和兌,吉。以陽爻居說體,而處最下,又無系應,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和兌之吉,行未疑也。居卦之初,其說也正,未有所疑也。
九二,孚兌,吉,悔亡。剛中為孚,居陰為悔。占者以孚而說,則吉而悔亡矣。
《象》曰:孚兌之吉,信志也。
六三,來兌,凶。陰柔不中正,為兌之主,上無所應,而反來就二陽以求說,凶之道也。
《象》曰:來兌之凶,位不當也。
九四,商兌未寧,介疾有喜。四上承九五之中正,而下比六三之柔邪,故不能決,而商度所說,未能有定。然質本陽剛,故能介然守正,而疾惡柔邪也。如此則有喜矣。象占如此,為戒深矣。
《象》曰:九四之喜,有慶也。
九五,孚於剝,有厲。剝,謂陰能剝陽者也。九五,陽剛中正,然當說之時,而居尊位,密近上六。上六陰柔,為說之主,處說之極,能妄說以剝陽者也。故其占但戒以信於上六,則有危也。
《象》曰:“孚於剝”,位正當也。與《履》九五同。
上六,引兌。上六成說之主,以陰居說之極,引下二陽相與為說,而不能必其從也。故九五當戒,而此爻不言其吉凶。
《象》曰:上六“引兌”,未光也。
坎下,巽上。
渙:亨,王假有廟,利涉大川,利貞。渙,呼亂反。假,庚白反。渙,散也。為卦下坎上巽,風行水上,離披解散之象,故為渙。其變則本自《漸》卦,九來居二而得中,六往居三得九之位,而上同於四,故其占可亨。又以祖考之精神既散,故王者當至於廟以聚之。又以巽木坎水,舟楫之象,故利涉大川。其曰“利貞”,則占者之深戒也。
《彖》曰:“渙,亨”,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上,如字,又,時掌反。以卦變釋卦辭。“王假有廟”,王乃在中也。中,謂廟中。“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
《象》曰:“風行水上,渙,先王以享於帝立廟。皆所以合其散。
初六,用拯,馬壯,吉。居卦之初,渙之始也。始渙而拯之,為力既易,又有壯馬,其吉可知。初六非有濟渙之才,但能順乎九二,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初六之吉,順也。
九二,渙奔其機,悔亡。機,音幾。九而居二,宜有悔也,然當渙之時,來而不窮,能亡其悔者也,故其象占如此。蓋九奔而二機也。
《象》曰:“渙奔其機”,得願也。
六三,渙其躬,無悔。陰柔而不中正,有私於己之象也。然居得陽位,志在濟時,能散其私以得無悔,故其占如此。大率此上四爻,皆因渙以濟渙者也。
《象》曰:“渙其躬”,志在外也。
六四,渙其群,元吉,渙有丘,匪夷所思。居陰得正,上承九五,當濟渙之任者也。下無應與,為能散其朋黨之象。占者如是,則大善而吉。又言能散其小群以成大群,使所散者聚而若丘,則非常人思慮之所及也。
《象》曰:“渙其群,元吉”,光大也。
九五,渙汗其大號,渙王居,無咎。陽剛中正,以居尊位。當渙之時,能散其號令,與其居積,則可以濟渙而無咎矣,故其象占如此。九五巽體,有號令之象。汗,謂如汗之出而不反也。渙王居,如陸贄所謂“散小儲而成大儲”之意。
《象》曰:王居無咎,正位也。
上九,渙其血去,逖出,無咎。去,起呂反。上九以陽居渙極,能出乎渙,故其象占如此。血,謂傷害。逖,當作“惕”,與《小畜》六四同。言渙其血則去,渙其惕則出也。
《象》曰:“渙其血”,遠害也。遠,袁萬反。
兌下,坎上。
節:亨,苦節,不可貞。節,有限而止也。為卦下兌上坎,澤上有水,其容有限,故為節。節固自有亨道矣。又其體陰陽各半而二五皆陽,故其占得亨。然至於太甚,則苦矣,故又戒以不可守以為貞也。
《彖》曰:“節,亨”,剛柔分而剛得中。以卦體釋卦辭。“苦節,不可貞”,其道窮也。又以理言。說以行險,當位以節,中正以通。說,音悅。又以卦德、卦體言之。當位、中正,指五。又坎為通。天地節而四時成,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極言節道。
《象》曰:澤上有水,節,君子以制數度,議德行。行,下孟反。
初九,不出戶庭,無咎。戶庭,戶外之庭也。陽剛得正,居節之初,未可以行,能節而止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出戶庭”,知通塞也。塞,悉則反。
九二,不出門庭,凶。門庭,門內之庭也。九二當可行之時,而失剛不正,上無應與,知節而不知通,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出門庭,凶”,失時極也。
六三,不節若,則嗟若,無咎。陰柔而不中正,以當節時,非能節者,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節之嗟,又誰咎也?此“無咎”與諸爻異,言無所歸咎也。
六四,安節,亨。柔順得正,上承九五,自然有節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安節之亨,承上道也。
九五,甘節,吉。往有尚。所謂當位以節,中正以通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甘節之吉,居位中也。
上六,苦節,貞凶,悔亡。居節之極,故為苦節。既處過極,故雖得正,而不免於凶。然禮奢寧儉,故雖有悔,而終得亡之也。
《象》曰:“苦節,貞凶”,其道窮也。
兌下,巽上。
中孚:豚魚吉,利涉大川,利貞。孚,信也。為卦二陰在內,四陽在外,而二五之陽,皆得其中。以一卦言之為中虛,以二體言之為中實,皆孚信之象也。又,下說以應上,上巽以順下,亦為孚義。豚魚,無知之物。又,木在澤上,外實內虛,皆舟楫之象。至信可感豚魚,涉險難,而不可以失其貞。故占者能致豚魚之應,則吉而利涉大川,又必利於貞也。
《彖》曰:“中孚”,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乃化邦也。說,音悅。以卦體、卦德釋卦名義。“豚魚吉”,信及豚魚也。“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以卦象言。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信而正,則應乎天矣。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風感水受,中孚之象。議獄緩死,中孚之意。初九,虞吉,有他,不燕。他,湯何反。當中孚之初,上應六四,能度其可信而信之,則吉。復有他焉,則失其所以度之之正,而不得其所安矣。戒占者之辭也。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變也。
九二,鳴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和,胡臥反。靡,亡池反。九二,中孚之實,而九五亦以中孚之實應之,故有鶴鳴子和、我爵爾靡之象。鶴在陰,謂九居二。好爵,謂得中。靡與縻同。言懿德人之所好,故好爵雖我之所獨有,而彼亦繫戀之也。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愿也。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敵,謂上九,信之窮者。六三,陰柔不中正,以居說極,而與之為應,故不能自主。而其象如此。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幾,音機。望,無方反。六四,居陰得正,位近於君,為月幾望之象。馬匹,謂初與己為匹,四乃絕之,而上以信於五,故為馬匹亡之象。占者如是,則無咎也。
《象》曰:“馬匹亡”,絕類上也。上,上聲。
九五,有孚攣如,無咎。攣,力圓反。九五,剛健中正,中孚之實,而居尊位,為孚之主者也。下應九二,與之同德,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上九,翰音登於天,貞凶。居信之極,而不知變,雖得其貞,亦凶道也。故其象占如此。雞曰翰音,乃巽之象。居巽之極,為登於天。雞非登天之物,而欲登天,信非所信,而不知變,亦猶是也。
《象》曰:“翰音登於天”,何可長也!
艮下,震上。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小,謂陰也。為卦四陰在外,二陽在內,陰多於陽,小者過也。既過於陽,可以亨矣。然必利於守貞,則又不可以不戒也。卦之二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卦體內實外虛,如鳥之飛,其聲下而不上,故能致飛鳥遺音之應,則宜下而大吉,亦不可大事之類也。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以卦體釋卦名義與其辭。過以利貞,與時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以二五言。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以三四言。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以卦體言。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山上有雷,其聲小過。三者之過,皆小者之過。可過於小,而不可過於大,可以小過,而不可甚過。《彖》所謂可小事而宜下者也。
初六,飛鳥以凶。初六陰柔,上應九四,又居過時,上而不下者也。“飛鳥遺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占如此。郭璞《洞林》:“占得此者,或致羽蟲之孽。”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六二柔順中正,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是過陽而反遇陰也。如此,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適遇其臣也。皆過而不過,守正得中之意,無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所以不及君而還遇臣者,以臣不可過故也。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戕,在良反。小過之時,事每當過,然後得中。九三以剛居正,眾陰所欲害者也。而自恃其剛,不肯過為之備,故其象占如此。若占者能過防之,則可以免矣。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當過之時,以剛處柔,過乎恭矣,無咎之道也。弗過遇之,言弗過於剛而適合其宜也。往則過矣,故有厲而當戒;陽性堅剛,故又戒以勿用永貞。言當隨時之宜,不可固守也。或曰:弗過遇之,若以六二爻例,則當如此說,若依九三爻例,則過遇當如過防之義。未詳孰是,當闕以俟知者。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爻義未明,此亦當闕。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弋,余職反。以陰居尊,又當陰過之時,不能有為,而弋取六二以為助,故有此象。在穴,陰物也。兩陰相得,其不能濟大事可知。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已上,太高也。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眚,生領反。六以陰居動體之上,處陰過之極,過之已高而甚遠者也,故其象占如此。或曰:遇過,恐亦只當作“過遇”,義同九四。未知是否。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離下,坎上。
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既濟,事之既成也。為卦水火相交,各得其用,六爻之位,各得其正,故為既濟。亨小,當為小亨,大抵此卦及六爻占辭,皆有警戒之意,時當然也。
《彖》曰:“既濟,亨”,小者亨也。“濟”下疑脫“小”字。“利貞”,剛柔正而位當也。以卦體言。“初吉”,柔得中也。指六二。終止則亂,其道窮也。
《象》曰: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預防之。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無咎。曳,以制反。濡,音如。輪在下,尾在後,初之象也。曳輪則車不前,濡尾則狐不濟。既濟之初,謹戒如是,無咎之道。占者如是,則無咎矣。
《象》曰:“曳其輪”,義無咎也。
六二,婦喪其茀,勿逐,七日得。喪,息浪反。茀,力佛反。二以文明中正之德,上應九五剛陽中正之君,宜得行其志。而九五居既濟之時,不能下賢以行其道,故二有婦喪其茀之象。茀,婦車之蔽,言失其所以行也。然中正之道,不可終廢,時過則行矣。故又有勿逐而自得之戒。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既濟之時,以剛居剛,高宗伐鬼方之象也。三年克之,言其久而後克,戒占者不可輕動之意。小人勿用,占法與《師》上六同。
《象》曰:“三年克之”,憊也。憊,蒲拜反。
六四,糸需有衣袽,終日戒。糸需,而朱反。袽,女居反。既濟之時,以柔居柔,能預備而戒懼者也,故其象如此。程子曰:“糸需,當作濡。衣袽,所以塞舟之罅漏。”
《象》曰:“終日戒”,有所疑也。
九五,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實受其福。東陽西陰,言九五居尊,而時已過,不如六二之在下,而始得時也。又當文王與紂之事,故其象占如此。《彖辭》初吉終亂,亦此意也。
《象》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時也。“實受其福”,吉大來也。
上六,濡其首,厲。既濟之極,險體之上,而以陰柔處之,為狐涉水而濡其首之象。占者不戒,危之道也。
《象》曰:“濡其首,厲”,何可久也!
坎下,離上。
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汔,許訖反。未濟,事未成之時也。水火不交,不相為用,卦之六爻,皆失其位,故為未濟。汔,幾也。幾濟而濡尾,猶未濟也。占者如此,何所利哉?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指六五言。“小狐汔濟”,未出中也。“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水火異物,各居其所,故君子觀象而審辨之。初六,濡其尾,吝。以陰居下,當未濟之初,未能自進,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極”字未詳,考上下韻亦不葉,或恐是“敬”字,今且闕之。九二,曳其輪,貞吉。以九二應六五,而居柔得中,為能自止而不進,得為下之正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九居二,本非正,以中故得正也。
六三,未濟,征凶,利涉大川。陰柔不中正,居未濟之時,以征則凶,然以柔乘剛,將出乎坎,有利涉之象,故其占如此。蓋行者可以水浮,而不可以陸走也。或疑“利”字上當有“不”字。
《象》曰:“未濟,征凶”,位不當也。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以九居四,不正而有悔也。能勉而貞,則悔亡矣。然以不貞之資,欲勉而貞,非極其陽剛用力之久不能也。故為伐鬼方,三年而受賞之象。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以六居五,亦非正也。然文明之主,居中應剛,虛心以求下之助,故得貞而吉,且無悔。又有光輝之盛,信實而不妄,吉而又吉也。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暉者,光之散也。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以剛明居未濟之極,時將可以有為,而自信自養以俟命,無咎之道也。若縱而不反,如狐之涉水而濡其首,則過於自信,而失其義矣。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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