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略例》辯位
辯位
案:《象》無初上得位失位之文(1),又《繫辭》但論三五、二四同功異位,亦不及初上,何乎(2)?唯《乾》上九《文言》云:“貴而無位”(3),《需》上六云:“雖不當位”(4)。若以上為陰位邪?則《需》上六不得雲不當位也。若以上陽位邪?則《乾》上九不得雲貴而無位也。陰陽處之,皆雲非位,而初亦不說當位失位也(5)。然則,初上者,是事之終始,無陰陽定位也(6)。故《乾》初謂之潛,過五謂之無位,未有處其位,而雲潛,上有位,而雲無者也。歷觀眾卦,盡亦如之。初上無陰陽定位,亦以明矣。
(1)陰陽居之,不雲得失。(2)問其意也。(3)陽居之也。(4)陰居之地。(5)不論當位、失位、凶吉之由。(6)初為始,上為終。施之於人為終始,非祿位之地也。
夫位者,列貴賤之地,待才用之宅也(1)。爻者,守位分之任,應貴賤之序者也(2)。位有尊卑,爻有陰陽。尊者,陽之所處;卑者,陰之所履也。故以尊為陽位,卑者,陰之所履也。故以尊為陽位,卑為陰位。去初上而論位分,則三五各在一卦之上,亦何得不謂之陽位?二四各在一卦之下,亦何得不謂之陰位?初上者,體之終始,事之先後也。故位無常分,事無常所。非可以陰陽定也。尊卑有常序,終始無常主(3)。故《繫辭》但論四爻功位之通例,而不及初上之定位也。然事不可無終始,卦不可無六爻,初上雖無陰陽本位,是終始之地也。統而論之,爻之所處則謂之位,卦以六爻為成,則不得不謂之六位時成也。
(1)宅,居也。二、四陰賤,小人居之;三、五陽貴,君子居之。(2)各守其位,應之以序。(3)四爻有“尊卑”之序,“終始”無陰陽之常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