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印度的種姓制度嗎
什麼是種姓制度?
種姓制度(英語:Caste system in India,或作印度卡斯特體系),作為一種社會體系曾在印度與其他南亞地區普遍存在。
種姓制度以婆羅門為中心,劃分出許多以職業為基礎的內婚制群體,即種姓。各種姓依所居地區不同而劃分成許多次種姓,這些次種姓內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許多聚落種姓,這些聚落種姓最後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層層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於整個印度次大陸的社會體系。因此,種姓制度涵蓋印度社會絕大多數的群體,並與印度的社會體系、宇宙觀、宗教與人際關係息息相關,可說是傳統印度最重要的社會制度與規範。一般而言,種姓制度被認為是前20世紀左右,隨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創立的社會制度。然而隨著馬木留克、蒙兀爾等外來伊斯蘭教征服者統治印度,種姓制度為了政權需要經歷過許多調整,並且在英屬印度時期為符合殖民者需要,被固定、僵化,成為階級森嚴的階序體系。由於該體系中的不平等與近代西方興起的民主制度與人權思想大相逕庭,因此常被批評為反現代化的落後制度,甚至被視為妨礙印度社會進步的毒瘤。
1947年印度脫離殖民體系獨立後,種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廢除,各種種姓分類與歧視被視為非法,然而在實際社會運作與生活上,其仍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什麼是種姓?
“種姓”(caste,或譯為卡斯特)一詞源自拉丁語的castus,原為”純潔”之意,在西班牙語與葡萄牙語則作castas,即”種族”的意思,同樣的用法則見於16世紀的英國,當時的英語將cast當作相同的意思。15世紀葡萄牙人在印度建立貿易據點後,首先將此字用於該制度之上,”常常用來稱呼印度最低賤的各個階級,以與高階級的主人們有所區別”。隨著西方社會對該制度的興趣,該詞逐漸被普遍採用,意義上也出現改變。在英國與法國,種姓稱為caste,其直到18世紀以後才被採用,並且於19世紀初演變成普遍性的辭彙。然而在19世紀前,英國人常將”種姓”與”部落”兩者混為一談,並且將制度與瓦爾那混淆,這項認知隨著英國殖民印度而廣布流傳。在印度,與之相應的辭彙是闍提,其帶有”社群”與”次社群”的意思,也略帶有”物種”的意思,即反應該體系中聚落、定居群體與彼此分工(如同自然界各生物之間的關係)的意涵,這與castas或caste原來所指的”部落”或”種族”之意不大相同。從上述內容可知,”種姓”(在此指caste)的概念主要來自於西方而非印度,因此該辭彙的意含往往反應西方文化對印度的主要看法。
今天,”caste”不只單指印度的種姓制度,而是指”一種在社群內有嚴格的社會區分之體系”。換言之,西方文化偏向強調該制度的”隔離”與”不平等”的面向,並由此延伸出各種負面的看法。人類學家路易•杜蒙認為,這種我族中心主義的觀點主要源於近代個人主義所強調的自由平等精神,與歐洲傳統的貴族與教會這兩個階層彼此衝突所造成的結果。
“種姓”在漢語中的語義
“種姓”一詞原為“宗族”之意,後來隨佛教傳入中國,有時被轉用來稱呼瓦爾那。然而到19世紀西學東漸以後,“種姓”又成為“caste”的中文翻譯。於是,在中文世界出現用詞混淆的情況:”種姓”既可以是指印度教經典所敘述的”verna”(即瓦爾那),也被用來指涉實際生活中運作的”Jāti”(即種姓制度)。這種混淆加上對印度社會缺乏深刻了解,造成經常出現將“瓦爾那”誤認為實際的種姓制度之情形。為了避免上述的混亂情形,部分學者根據“caste”的發音採用”卡斯特”這項新翻譯,試圖取代傳統上使用的”種姓”一詞,然而使用度上仍不及後者普遍。另一方面,受到西方觀點以及近代印度的民族主義的觀點影響,社會大眾普遍對種姓制度留下僵化、壓迫與落後等高度負面印象,因此“種姓制度”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帶有負面的意思,有時作為形容某個制度施行不當的貶義詞。
什麼是瓦爾那?
瓦爾那(Varna,或Verna)是印度教經典中解釋種姓制度的分類架構,其內涵主要見於《摩奴法典》與《瞿曇(英語:Gotama)》等早期婆羅門教經典。瓦爾那原意是”顏色”或”階層”,在該理論中主要指四種不同的階層,經典中根據一些原則區分四種階層,並明確規範彼此的義務與權利,然而實際社會中,種姓並非依據該理論的規範劃分,因此不能將瓦爾那與種姓制度畫上等號。即使如此,瓦爾那理論仍被套用在近代的實際社會之中,成為許多種姓抬升自身地位的論述手段,因此仍然有其解釋上的效力與合理性。
瓦爾那階序 / 種姓排序
婆羅門是原人的嘴、剎帝利是原人的雙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羅是原人的腳。至於賤民,則被排除在原人的身體之外。
早期婆羅門所著的經典中刻意忽略賤民不提,主張將所有的種姓劃分成四種瓦爾那,並分別以四種顏色代表。這四種瓦爾那同樣以婆羅門為首,藉由職能與權利的劃分規範,構成一嚴謹的階序:
婆羅門(Brahmins / Brahmans):最高等的瓦爾那,也是整個階序的核心,代表示是白色。婆羅門本為祭司、僧侶,根據《摩奴法典》規定,可從事教授吠陀經、司祭與接受奉獻這三樣工作,但在8世紀以後祭司逐漸不受重視,潔淨便取代前者,成為婆羅門最主要的特徵。此外,婆羅門享有許多特權,如不可處罰、不用交稅、不可殺害、可領回部份充公遺失物等。
剎帝利(Kshtriyas):次等的瓦爾那,《梵書》稱其具有與婆羅門共享”管轄一切生物”的權利,代表示是紅色。剎帝利是戰士和王族、統治者,掌握實際的政治與軍事權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過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權力。此外,其負有保護婆羅門之責。
吠舍(Vaisyas):第三等的瓦爾那,代表示是黃色。吠舍是農人或牧人(庶民),任務是生產食物,並提供各種祭品。《瞿曇》規定吠舍可從事農耕、商業、畜牧與放貸的工作。
首陀羅(Sudras):最低等的瓦爾那,代表示是黑色。首陀羅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奴僕,負責提供各種服務。
印度的賤民(達利特)是什麼種姓的?
賤民被排除在四個種姓(瓦爾那)之外,印度的賤民(Dalit,英譯Untouchable),多由罪犯、戰俘或是跨種姓婚姻者及其後裔組成。因為他們的身分世代相傳,不能受教育、不可穿鞋、也幾乎沒有社會地位,只被允許從事非常卑賤的工作,例如清潔穢物或喪葬。由於”賤民”被視為不可接觸的人,因此四個瓦爾那的人嚴禁觸碰到其他賤民的身體,賤民走過的足跡都要清理撫平,甚至連影子都不可以交疊,以免玷污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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