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篤相法》下篇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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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篤相法》下篇卷十三

[民國] 陳公篤 撰

 

年限限定法要訣

公篤曰。年限者。厄年之限定也。俗謂大限之年。數學名之曰厄年。一為死亡刑傷之厄。一為破敗疾病之災。皆有一定限制之年限也。其中有正厄傍厄應證厄。上篇已詳論矣。此間所言者。即正受之厄年。應受之厄年兩種也。其法亦從男子九數起推。女子八數起推。其定位而提前提後者。是為正受。其五行而加用者。是為傍受。其有餘不足。乃天地之氣候。如節令末至。氣候先至。此提前之義也。如節令先至。氣候末至。此提後之義也。故數學有超神接氣之法。即正受應受之義也。茲特詳註如下。

一.男子九歲為第一厄。提前三歲。則六歲為應厄。提後三歲。則十二歲為應厄。此為正受之厄年也。其五行之五形加推。即水形加一歲。火形加二歲。金形加三歲。木形加四歲。土形加五歲。亦有據各形而反應之者。此為傍厄。而合其九數正厄之用。此為應受之厄年也。

二.十八歲為第二正厄。提前三歲。則十五歲為應厄。提後三歲。則二十一歲為應厄。是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九數之傍厄。有順應。有反應。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三.二十七成。為第三正厄。提前三歲。則二十四歲為應厄。提後三歲。則三十歲為應厄。此為五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九數之傍厄。有順應。有反應。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四.三十六歲。為第四正厄。男子以此厄為最重。即以九數。轉七數之關鍵。冬至之陽。入夏至而化陰。乃氣候交易之原理。人運亦同之。蓋九數為先天之乾陽。七數為後天之兌陰故也。提前三年。則三十三歲為應厄。提後三年。則三十九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九數之傍厄。有順加而應之。或反加而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五.四十二歲。為第五正厄。提前三年。則三十九歲為應厄。提後三年。則四十五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七數之傍厄。有順加而應之。有反加而重厄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六.四十九歲。為第六正厄。提前三年。則四十六歲為應厄。提後三年。則五十二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七數之傍厄。有順加而應之。有反加而重厄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七.五十八歲。為第七正厄。晚運以此厄為最凶。依然是九年一厄。即陽極生陰。陰盡復陽也。提前三年。則五十五歲為應厄。提後三年。則六十一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成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而重厄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八.六十七成。為第八正厄。提前三年。則六十四歲為應厄。提後三年。則七十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而重厄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九.七十六歲。為第九正厄。提前三年。則七十三歲為應厄。提後三年。則七十九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而重厄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八十五歲。為第十正厄。提前三年。則八十二歲為應厄。提後三年。則八十八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順加而應之。或反加而重厄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一.九十四歲。為第十一正厄。提前三年。則九十一歲為應厄。提後三年。則九十七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其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而重厄以應之。此皆應受之厄年也。

十二.八歲為女子第一正厄。先天為震卦。後天為艮卦。女子之氣。化偶從陽故也。提前二年。則六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十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三.十六歲為第二正厄。提前二年。則十四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十八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四.二十四歲為第三正厄。提前二年。則二十二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二十六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加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五.三十二歲為第四正厄。提前二年。則三十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三十四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六.四十歲為第五正厄。提前二年。則三十八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四十二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女子以此厄為最重。是其八數轉六數之關鍵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七.四十六歲為第六正厄。比為加六數之第一厄。蓋天一地二。乃易經之原文。八數為雙四也。四數為先天之兌陰。至此化陽。而用六數。六數者。後天之乾陽也。提前二年。則四十四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四十八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頂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八.五十二歲為第七正厄。提前二年。則五十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五十四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十九.六十歲為第八正厄。復還八數者。蓋陽極而陰生。由後天之乾六。復還先天之雙四兌陰也。提前二年。則五十八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六十二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二十.六十八歲為第九正厄。提前二年。則六十六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七十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卜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廿一.七十六歲。為第十正厄。提前二年。則七十四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七十八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廿二.八十四歲為第十一正厄。提前二年。則八十二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八十六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廿三.九十二歲為第十二正厄。提前二年。則九十歲為應厄。提後二年。則九十四歲為應厄。皆為正受之厄年也。以各形加推。而為傍厄。有順加以應之。或反用以應之。皆為應受之厄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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