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全文
《心理師法》是中華民國(台灣)為了規範心理師的專業資格、執業範圍、權利義務以及相關管理事項而制定的法律。以下是《心理師法》的主要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本法旨在保障心理師的專業資格與執業品質,維護民眾心理健康。
- 第二條:心理師分為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兩類。
- 第三條:心理師的執業範圍包括心理評估、心理治療、心理諮商等。
第二章 資格與考試
- 第四條:心理師資格需通過國家考試取得。
- 第五條:考試科目包括心理學專業知識、臨床或諮商實務等。
- 第六條:具備相關學歷或專業經驗者得應考。
第三章 執業與管理
- 第七條:心理師需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並領取執業執照。
- 第八條:心理師應遵守專業倫理,維護個案隱私。
- 第九條:心理師應持續進修以維持專業能力。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 第十條:心理師有權依法執行業務,並受法律保護。
- 第十一條:心理師應盡職責,提供專業服務。
- 第十二條:心理師不得從事與專業無關之行為。
第五章 懲處與救濟
- 第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者,得處以罰鍰、停業或撤銷執照。
- 第十四條:對處分不服者,得依法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 第十五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六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以上為《心理師法》的主要條文摘要,詳細內容可參考官方公布之完整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