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夢贏家」吸金案主嫌被判刑4年2個月確定,新北地院為何沒收

「圓夢贏家」吸金案主嫌被判刑4年2個月確定,新北地院之所以沒收犯罪所得,主要是基於以下法律依據與考量:

  1. 犯罪所得的沒收
    根據《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獲得的財產利益,應予沒收。若犯罪所得已不存在,則可追徵其價額。在「圓夢贏家」一案中,主嫌透過非法吸金行為獲取不法利益,法院依法沒收其犯罪所得,以防止其繼續保有非法獲利。

  2. 打擊犯罪經濟誘因
    沒收犯罪所得的目的在於剝奪犯罪者的經濟利益,消除其因犯罪行為獲利的誘因,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此舉也能防止犯罪者利用非法資金進行其他犯罪活動,進一步保障社會秩序。

  3. 保護被害人權益
    沒收犯罪所得後,相關款項可依法返還被害人,或作為國家賠償基金之用,以彌補被害人的損失。這體現了法律對被害人權益的重視,並有助於修復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社會損害。

  4. 法律明文規定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也規定,對於犯罪組織的財產,若無法證明其合法來源,應予沒收。此案涉及非法吸金,符合相關法律要件,法院依法沒收犯罪所得具有充分的法律基礎。

綜上所述,新北地院沒收「圓夢贏家」主嫌的犯罪所得,既是依法行事,也是為了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並保障被害人權益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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